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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土地制度

2016年06月06日 11:49来源:点击量:0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是反帝反封建,反封建的最重要的内容是消灭封建制度的经济基础一一地主所有的封建土地制度。因此,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民主政权制定了一系列土地法规,先后提出“耕地农有”,“减租减息,交租交息”,“耕者有其田”等土地政策,目标是建立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

1.土地革命时期(19271937年):土地归农民所有(农民土地所有制)

土地革命是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党在革命根据地开展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满足了农民土地要求的革命。

1928年12月,湘赣边区政府根据井冈山地区一年来土地革命的实践经验,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开创农村革命根据地后的第一部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提出“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按人口平均分田,或按人口和劳动力兼顾分田,土地一律国有。但这种制度部分规定不利于土地革命的发展。

1929年4月,在总结赣南土地斗争经验的基础上,毛泽东主持制定了兴国县《土地法》,将《井冈山土地法》中规定的“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兴国工农兵代表会议政府所有,分给无田及少田的农民耕种使用”。

1931年3月,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宣布,“土地归农有,土地一经分定,土地使用权所有权通通归农民所有。至此,中央苏区土地地权政策真正从“国有”回归到“民有”。

土地革命的阶级路线也基本形成: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2.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年)减租减息

抗战时期,由于实行了抗日统一战线,土地政策由没收地主土地转变为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1937年2月10日,中共中央在致国民党三中全会电中,提出了“停止没收地主土地之政策”。1937年8月,中共洛川会议通过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正式把减租减息作为抗战时期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减租减息运动初步发动。

1942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正式通过《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确立了减租减息的三条基本原则:一是承认农民是抗日和生产的基本力量,因此要扶助农民,实行减租减息;二是承认大多数地主是要求抗日的,一部分开明士绅是赞成民主改革的,故应交租交息;三是承认富农是农村中的资产阶级,是现时代较进步的。

1943年10月,中共中央下达了《关于减租生产拥政爱民及宣传十大政策的指示》,要求各地认真彻底实行减租减息,减租减息运动进入老解放区“查租”,新解放区彻底减租减息的阶段。

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是一种过渡改良的土地政策,一方面,通过减少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来改善农民的物质生活,提高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另外一方面,要求农民自觉交租交息,以缓解地主阶级对土改政策的抵触,有利于联合地主阶级争取地主阶级对抗日战争的支持。

3.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年)耕者有其田

为了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巩固解放区,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史称“五四指示”,规定将减租减息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

1947年9月,中国共产党在西柏坡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中国土地法大纲》,在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大纲要求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这一时期社会主要矛盾同国共对峙时期相似,因而其土地政策与那时也基本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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