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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绍兴县农村住房解困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6年06月07日 14:02来源:绍兴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为深化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和“三改一拆”专项行动,切实化解农民建房矛盾,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大力抓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和规范管理的意见》(县委[2009]38号)、《关于深化完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着力改善农民住房条件的指导意见》(县委[2010]35号)精神,结合当前农村住房建设实际,现就农村住房解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深入基层、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创新举措,狠抓落实,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切实解决农村住房困难问题,有效缓解农民建房需求,不断提升我县农村人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规划、分步推进的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适度完善的原则;

——坚持集中居住、节约集约的原则;

——坚持探索创新、严格管理的原则。

三、主要途径

在坚持“推进公寓式、规范联立式、严控独立式”的农房改造模式不变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完善规划,分类指导,多管齐下,通过“8+X”的途径切实改善农村实际住房困难户的居住条件。

1.农房修缮。对农村困难群众符合农村住房救助条件的,按《关于转发县房管局民政局关于绍兴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绍县政办发[2007]71号)进行住房救助。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房,经村、镇(街道、开发区)初审,由资质鉴定机构出具危房意见后,可进行原址、原面积、原高度修缮。

2.农房翻(扩)建。城镇核心区外的区域允许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房屋翻(扩)建;若该地块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复垦区的,在不改变其集体建设用地性质并符合村镇规划的前提下,也允许进行农房翻(扩)建。

3.农房新建。城镇核心区外5年内规划建设不涉及拆迁的区域,允许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填充式新建。新增建设用地允许建联立式住宅的区域为:①兰亭、漓渚、夏履、平水、王坛、稽东、富盛等山区城镇核心区外的村庄(区域)②柯岩街道、湖塘街道规划杨绍线以南的村庄(区域),钱清、杨汛桥镇杭金衢高速公路连接线以南的村庄(区域)③历史文化村落中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根据规划进行易地置换;其余区域原则上采用公寓式住宅建设形态。

4.旧房调剂。对已申请建房农户的旧房或宅基地置换的旧房,在不影响规划实施、道路拓宽、消防安全且有保留价值的前提下,按政策优先调剂给本行政村(居)的住房困难农户,但调剂受让方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及户型限额标准。对调剂的旧房,需经镇审核后及时报县有关职能部门认定并办理合法的过户手续。

5.农民公寓建设。城镇核心区外、规划控制区内的区域允许建设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方式供地的农民公寓。对农民公寓采取土地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实际安置为住房困难户的,可按多层每户1.5万元、高层每户2万元奖补给实施主体。对农房改造建设中采用农民公寓方式安置的,建筑面积限额标准调整至多层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高层人均不超过50平方米。

6.宅基地置换。在继续执行《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置换鼓励农民进城镇居住的若干意见(试行)》(县委[2010]47号)和《关于印发绍兴县农村宅基地置换暂行办法的通知》(县委办[2010]96号)的基础上,宅基地置换的旧房残值补偿费经评估后,平水、王坛、稽东、富盛等山区镇,由县、镇两级财政分别承担75%、25%;其他镇(街道、开发区),由县、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

7.“空心村”改造。在继续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住房建设推进“空心村”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县委办[2012]70号)和《绍兴县“空心村”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12]1号)的基础上,对实施“空心村”改造实际拆迁面积5亩的,县财政奖励30万元;实际拆迁面积在5亩以上30亩及以下的,县财政按7万元/亩进行奖励;实际拆迁面积在30亩以上的,县财政按8万元/亩进行奖励。对拆迁农户全部合法建筑实行高层公寓安置的,每户奖励2万元。对“空心村”改造中原地拆迁安置部分地块采用公开出让的,其出让金净收益县留存部分全额分成给各镇(街道、开发区),专项用于“空心村”拆迁安置建设。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对城镇规划控制区内村自发实施旧房连片拆迁改造,且安置区建设形态按城镇规划实施的,可参照“空心村”改造模式进行奖补。对城镇旧村区域采用提前拆迁安置方式进行农村住房解困的,可享受“空心村”改造有关奖补政策。对利用合法权证的厂房等集体用房进行“空心村”改造,且符合“退二进三”条件的,可在“空心村”改造或“退二进三”政策中选择一种奖励。

8.其它住宅安置。对采用购买拆迁安置房、保障房等余房方式解决住房困难户的,县财政按每户2万元补助给镇(街道、开发区)。

“X”即各镇(街道、开发区)通过八种途径实施住房解困的同时,还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模式,制订适合自身特点的农村住房解困新途径;对已基本完成农村住房解困任务的镇(街道、开发区),可因地制宜,适时适度地解决农村改善性住房需求问题。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县里成立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各镇(街道、开发区)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住房解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办内),具体负责农村住房解困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工作班子,系统谋划,扎实推进,确保农村住房解困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切实把农村住房解困作为一项重中之重工作,真抓实干,形成合力。

2.注重科学规划。各镇(街道、开发区)要结合“三改一拆”专项行动和“进村入户”大走访活动,深入村(居)开展农户住房情况大调查,全面掌握实际住房困难户(指实际居住占地面积人均不足15平方米或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农户)的第一手资料,确保调查资料准确完整,并建立实际住房困难户档案,实行常态化管理。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镇(街道、开发区)要结合城镇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及时优化调整完善城镇规划,科学划定城镇核心区范围,经规划部门审查并报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制订3-5年住房解困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按年度分解落实任务。调查资料、解困规划和实施方案需经镇(街道、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并公示后,书面上报县委、县政府。

3.强化要素保障。以三年为周期,县里确保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总量10%用于新农村建设。对农房改造中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土地复垦后获得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净增复垦指标,由县回购后奖励给相关镇(街道、开发区),专项用于农村住房解困。县农村住房解困工作的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在宅基地置换专项资金和县美丽乡村建设统筹资金中安排。

4.规范建房管理。县有关部门或授权镇(开发区)在建房审批和安置过程中,坚持先拆除后安置的原则,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及户型限额标准。要建立农房规划建设日常巡查制度,切实加强批后管理,严格控制新的违法建房和未按审批要求建设的现象发生。新增建设用地须按公寓式形态建设的区域严禁变相用于联立式住宅建设。

5.严格督查考核。将农村住房解困工作纳入县对镇(街道、开发区)、县有关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农村住房解困工作督查、通报、派驻指导员制度,定期督查通报,及时帮助指导,形成推进农村住房解困工作合力。对推进住房解困工作不力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或弄虚作假的镇(街道、开发区),取消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优资格,并实行问责制度。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政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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