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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阳县加强农村村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6年06月07日 14:42来源:平阳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加强农村村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8日

为做好农村村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助推美丽乡村建设,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和市委十一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按照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与缩减自然村、拆除空心村、改造城中村、搬迁高山村、保护文化村、培育中心村的要求,以美丽乡村建设“十村示范、百村创建”为抓手,以“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为理念,坚持规划先行、政策引导,尊重农民意愿,注重自然协调,建立健全机制、破解瓶颈制约,注重工作实效,积小胜为大胜,让老百姓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二、目标任务

以美丽乡村示范村、创建村为平台,以3年时间为一周期,用20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我县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为解决我县未来可能存在的“不离土不离乡”农村村民的住房问题夯实基础。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农村村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各镇(乡)要全面组织,认真开展调查,摸清农民的经济状况、从业状况(包括是否离土离乡、不离土不离乡或离土不离乡)、住房的现状、改造建设意愿和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危房户的数量、分布及住房需求等情况,为创建村选址、规划编制、规模控制、建设用地指标落实、政策制定等提供决策依据。

(二)认真做好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各镇(乡)要尊重农民意愿,坚持集聚发展、节约用地的原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及《平阳县美丽乡村规划建设指引》,充分考虑农村村民生活、生产、生态和防灾减灾的需求,突出地域时代特色,彰显历史文化内涵,提高中心村(创建村)规划编制水平和规划实施的可行性,落实空间用地指标。

(三)认真做好配套设施建设工作。各镇(乡)要先行启动美丽乡村示范村(创建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作,有条件的地方,除完成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排水、平整土地之外,可根据村庄规划将安置地块的内部道路、地下管网等先行建好,以增加吸引力。

(四)认真做好分类引导工作。各镇(乡)要十分尊重农民意愿,针对不同生产、生活方式的农村村民进行分类引导。“离土离乡”类型的,要引导其融入城镇;“不离土不离乡”类型的,要引导其融入示范村(创建村);“离土不离乡”类型的,既可引导其融入城镇,也可引导其融入示范村(创建村)。属扶贫重点村、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农村村民,应将其列入农民异地搬迁规划,引导其异地搬迁,享受《浙江省农民异地搬迁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政策。

(五)认真做好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危房户的安置工作。各镇(乡)要结合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危房户的摸底调查情况,统筹做好安置工作。

(六)认真做好有序建房工作。各镇(乡)要根据辖区内农村村民的建房(改造)需求等情况,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有序组织开展建房工作。

(七)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各镇(乡)要切实深化思想认识,用长远的眼光思考问题,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各项优惠政策,激发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全社会支持配合农村村民住房改造建设的良好氛围。

四、政策引导

(一)自愿到镇(乡)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房集聚点或示范村(创建村)安置地块内参与建房的,在执行农村住房改造集聚建设有关规定的同时,除享受农村住房改造集聚建设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十村示范、百村创建”工程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平委办〔2014〕6号)的优惠政策之外,还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实施“以奖代补”。各镇(乡)要每年确定一次“以奖代补”办法,送县农房办审核后,报送县政府批准实施。奖励资金从建设用地复垦指标调剂费或其他途径支出。

安置房建设可以结合实际,按照村庄规划的要求,在自愿的基础上,允许“统规统建”,以“代建”模式开展,也允许“统规自建”,以“自建”模式开展。

安置房供地模式可为集体拨用,也可为国有划拨。

2.宅基地面积标准参照《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温州市政府第60号令)执行。

3.放宽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主体的条件。在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如属于农业户口,达到法定婚龄,确需分户建房的,因户籍制度改革不能分户的,视为分户,可以作为户主申请宅基地审批。

(二)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危房户安置办法。

1.对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统一安置到附近的示范村(创建村)的安置地块(或廉租房)中。

2.对危房户原则上要统一安置到示范村(创建村)的安置地块,确有困难的,可以区别对待:属于示范村(创建村)范围之内的,统一安置到示范村(创建村)的安置地块(或廉租房)中;属于示范村(创建村)范围之外且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经有关部门权属认定,并在当地镇(乡)政府备案后,允许原拆原建。

3.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危房户的审查认定程序另行制定。

(三)示范村(创建村)之外农村村民的建房引导政策。

1.要按照缩减自然村,拆除空心村,搬迁高山村,保护文化村的要求,严格控制村庄规模,鼓励、引导异地搬迁。

2.鼓励本村村民(特别是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危房户)在村域范围之内互相低价有偿调剂住宅。调剂奖励政策另行制定。

3.对确实无法实现异地搬迁的农村村民,各镇(乡)人民政府要严格把关,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一户一宅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允许以原拆原建方式进行改造,但不享受本指导意见所明确的优惠政策。

(四)宅基地复垦与自住房补办手续相结合。针对山区村村民山上有空置住房(包括危旧房)且现自住房为违章建筑的情况,若现自住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自愿拆除空置住房、放弃宅基地并复垦的前提下,同意将现自住房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县住建、国土资源部门制定。

五、保障措施

(一)各镇(乡)人民政府要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村〔2014〕21号),积极主动落实村级规划建设协管责任人,在镇(乡)农房办成立审批手续代办小组,主动指导、专职负责,全程代办参与农房集聚点或示范村(创建村)安置地块建房农村村民的建房审批手续。

(二)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各镇(乡)相关干部业务的指导和培训,要提前介入、主动对接,优化审批流程,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为项目建设提供全方位服务。县住建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列入村镇建设的重要内容。示范村(创建村)规划编制要按照《平阳县美丽乡村规划建设指引》要求严格把关,经批准实施的村庄规划,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完善乡村建设管理机制,开展规划核实工作。县农房办要指导各镇(乡)开展规划编制和土地功能调整工作;组织编制农村住房实施方案通用图,科学合理设计安置房户型结构和户型配比;指定专人负责建设项目报批过程中的各方协调等工作,对过程实时跟踪,对问题及时反馈,确保及时掌握信息、动态,跟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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