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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农与非”的沉浮

2016年06月16日 14:51来源:土流网点击量:0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户籍制度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不断进行改革。二元户籍制度,即农村户籍与非农户籍,在促进计划经济时期对社会的整体发展的同时,也逐渐加深了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是造成贫富差距的主要因素之一。那么在这60多年的改革历程中,我国户籍制度具体都有经历过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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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与“非农”二元户籍逐步形成

1951年7月,公安部制定并颁布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已废止),这是建国后最早的一个户籍法规,从而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开始统一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8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这一阶段城乡间的人口流动逐步受到控制,城乡居民在就业、福利和生活保障方面的差别也日渐显现,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城乡二元户籍结构。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到1980年9月27日,中央印发1980年第75号文件为止,在该《条例》的实施下,我国农村人口被严格限制在土地上,农村与城市居民处于高度“隔离”状态。

农民“渗透式”入城,城市内部二、三元户籍并存

198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1985年7月,《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颁布,健全城市暂住人口管理制度。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等几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001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已在小城镇办理的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2010年4月,《国务院关于转移农村劳动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情况的报告》指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

2012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发布,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在此期间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可以在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持证外出劳动和经营。流入城市的农村居民不断增加,但并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同等福利待遇,整体上呈“渗透式”,且大部分形成了城市内部的二元户籍结构得到强化,部分城市还出现了三元户籍的现象。

新型户籍制度改革,二元户籍制度逐步瓦解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2014年3月,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回答关于户籍改革的提问时表示,户改的原则:是尊重意愿、自主选择,因地制宜、分步推进,存量优先,带动增量。改革的重点:是以农业转移人口为重点,兼顾其他常住人口。要优先解决好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的人口落户的问题,要提高高校毕业生、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等人口的城镇落户率。另外,户籍改革与新型城镇化的目标是一致的。

2014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会议强调,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坚持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相关领域配套政策制度改革。要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由各地根据中央的总体要求和政策安排,因地制宜地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要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合理布局、功能互补,增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经济集聚能力,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创造有利条件。

2014年7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目前,包括河北、河南、湖南、安徽、重庆、广东等29省已经出台户籍改革方案,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区分,不少地区还降低了落户门槛,放宽了落户条件,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二元户籍制度正在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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