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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修水县《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民进城购房享补贴

2016年07月04日 11:21来源:修水县委县政府门户网站点击量:0

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经过深入调研后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意见明确规定县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对2016年6月10日至2017年5月31日进城购买商品房的农民,按不超过144平方米所购商品住房面积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地段不同每平方米最高300元、最低100元。以下是意见全文:

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稳定住房消费政策,合理调节供需关系,引导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开发建设,有效化解库存,促进我县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控制土地投放

1.城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根据市场需求合理控制,以良塘新区为主,黄田里新区暂不投放商住建设用地。商品房存量去化期超过24个月的乡镇,当年度不再供应新的开发建设用地,县国土资源局不再受理其房地产开发用地挂牌出让申请。严格控制一般乡镇开发,杜绝无序开发,合理安排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时序。

二、盘活依法出让地块

2.允许调整住房套型结构。对于在建但尚未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含工业配套商住用地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对不适合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

3.允许未开发用地转换用途。未开发房地产用地,可按规定程序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其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

三、鼓励农民进城购房

4.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2016年6月10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进城购买商品住房的农民,按不超过144平方米的所购商品住房面积给予补贴。在秀水大道延伸线、南桥佳园以西的良塘新区购买商品住房的补助300元/㎡,在城区其他地段购买商品住房的补助100元/㎡。购买房屋时间,以购买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现)售合同在县房产管理局网上登记备案的时间为准。

四、大力推进货币安置

5.2016年开始,城区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比例力争达到100%;国有工矿、垦区、林区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探索城中村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

五、促进商品住房销售

6.落实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按最低首付款比例20%执行;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按最低首付款比例30%执行。落实贷款利率优惠政策,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政策规定的下限执行。

7.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缴存职工新购普通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使用个人账户余额,提取后不影响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提取金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含维修资金和契税)的前提下,经被提取人同意,可提取配偶及父母、子女账户结存资金。

8.执行公积金贷款政策。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按最低首付款比例20%执行。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按最低首付款比例30%执行。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限额夫妻双方缴存的家庭为40万元/户、夫妻一方缴存的家庭为30万元/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三十年,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延伸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

9.激活二手房交易市场。根据市场行情,适时调低存量房交易基准价格,降低交易成本,进一步激活存量房交易市场,带动商品房销售。

六、缓解企业资金困难

10.进一步降低房地产税费。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布房地产开发的收费清单,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一律按低限收取,没有法律、政策依据的一律取消。严禁收取清单外的费用,同一项目不得重复收费。落实国家税收减免政策,对出现滞销且资金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部门可依法采取灵活的征收办法。

11.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信贷资源,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批效率,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合理增长。加大银行业支持房地产发展年度考核力度,对政策执行好、资金保障有力的银行机构,予以鼓励。

七、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12.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办事流程。一是落实分类评价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估等需要根据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规模确定登记表、报告表、报告书等形式的,应依法从简开展;二是对开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可以进行分批次验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分批次验收证明材料给予核办不动产权属证书。

13.放开服务领域,破除行业垄断。依附行政审批的服务项目,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全面放开,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任何部门不得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不得指定机构提供工程咨询、土地转让代理、施工图审查、规划信息服务、房地产评估、地震评估、防雷检测、消防设施采购等经营服务。法律法规要求指定购买和服务的,其价格纳入政府定价管理,从严核定标准。

八、强化部门监督管理

14.加大对违章建筑的管控力度,及时清理整顿违章建筑,严厉打击小产权房。严禁各机关事业单位和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其他组织自主或委托定向建设商品房。

15.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合同、价格欺诈,发布虚假广告和无资质开发、未批先建、违规预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房地产企业合理定价,灵活促销,遏制其价格恶性竞争,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16.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加大对本意见贯彻落实的督查力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单位及相关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7.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以国家和省、市新出台的政策为准。涉及具体适用问题,由各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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