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东阳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积分管理、享有待遇以及居住登记等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三条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市居住、就业的证明,流动人口可以凭证享受本市相应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四条本市实行持证人积分管理制度。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权责对等、积分服务"的原则,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持证人进行积分管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不同条件和分值享受不同的公共服务待遇。
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持证人,可以享受特别优惠公共服务待遇(以下简称"特惠待遇")。
第五条市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流动人口管理局")具体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申领、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持证人积分管理和相关公共服务待遇的协调、监督、考核、保障等工作;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的申领、发放、管理以及持证人积分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发改、经信、科技、教育、公安、民政、司法、人力社保、卫计、财税、建设、行政执法、市场监管、人行、银监、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做好本单位与持证人积分管理和待遇落实相关的居住证明查验、积分材料审核认定、政策待遇落实等管理服务工作。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居住登记与居住证
第七条流动人口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浙江省居住证>申领表》(附件1),并提交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和符合安全(消防、建筑)条件住所等相关证明材料。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证明;
(二)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镇乡(街道)安全网格员或村(居)提供的住所符合安全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居住在单位内部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稳定住所的相关材料。
合法稳定就业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就业的,提供期限为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和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半年以上的证明;
(二)自主经营的,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半年以上的证明,或提供本人投资开办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其他能够证明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相关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流动人口,在申领居住证时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一)市政府规定的符合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
(二)市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三)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在受理居住登记、居住证申领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且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回执,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居住证;
(二)居住证申领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三)提供的材料不能当场辨别的,先开具证明,再予核发居住证。
第九条流动人口在本市居住期间,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持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劳动合同到现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连续居住的,应当自证件签发或签注到期之日起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证件使用功能中止;逾期六十日内补办签注的,证件使用功能恢复;签注逾期时间不计入其在东连续居住期限。
持有人的就业、居住、就读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签注。
持有人的居住地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居住证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现住地公安派出所换领或补办新证。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注销居住登记,并收回居住证:
(一)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
(三)已转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流动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缴居住证: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的;
(二)丧失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的;
(三)无正当理由逾期六十日未补办签注的。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在申领居住证,办理签注、变更、换领、补办等手续时,可以同时申报积分,填写《<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申报表》(附件2)并提交积分证明相关材料。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初次申领居住证,以及办理变更、签注手续不收费;换领或补办居住证的,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第三章积分管理
第十四条积分管理适用于在本市申领并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
第十五条持证人的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直接取消特惠待遇的情形。
第十六条基础分指标设100分,年满16周岁、在本市依法取得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即得基础分100分。
第十七条加分指标包括年龄、学历或职称、社保期限、居住期限、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特殊人才、发明创造、公益服务、诚信引导以及表彰奖励等指标,分别设定加分分值。
(一)年龄。第一档为21至25周岁(含)加2分;第二档为26至55周岁(含)加4分;第三档为56至60周岁(含)加1分。
(二)学历或职称。高中或初级职称、中级技能的加2分;大专或高级技能的加3分;大学本科的加4分;硕士研究生或中级职称、技师的加5分;博士研究生或高级职称、高级技师以上的加10分。
(三)社保期限。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每满一年加2分(按年度加分,限加30分)。
(四)居住期限。持有居住证,并按规定办理签注手续的,每满一年加2分;"横漂"人员,每满一年加3分(按年度加分,限加30分)。
(五)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在符合建筑安全和消防要求并按规定办理出租备案的出租房、自购房的加2分;居住在有房屋出租完税证明出租房的再加2分。
(六)合法稳定就业。在合法登记注册的单位就业并签订有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不少于一年)的加2分。
(七)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在东阳市投资并在东阳市注册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人员按年入库税额加分(不含社保五费和代扣代缴税款,多个投资人的按股份比例加分):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满2万元加1分,每增1万元加1分;有限公司满20万元加5分,每增2万元加1分;在东阳市任职就业的,按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入库额满1000元加1分;年聘用本地户籍劳动力每人加0.3分(按照单位或个人每年缴纳税额以及聘用本地户籍劳动力数量加分,限加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