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程序
(一)组织申报。特色小镇实行创建制,各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会选择符合创建要求的预选对象向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文件包括特色小镇创建方案和概念性规划。创建方案应明确特色小镇的四至范围、产业定位、特色内涵、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建设计划、PPP实施方案等。
(二)审核评选。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各区(市)和功能区申报的特色小镇创建方案进行初审,初审名单经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三)培育建设。对列入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进行重点扶持,用好用足优惠政策,形成政策合力。各区(市)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依据创建方案和建设计划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创建任务落到实处。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巡查,通报进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提升特色小镇创建水平。
(四)考核管理。对列入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实行年度考核管理,考核办法由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对考核合格的特色小镇兑现相应扶持政策,对连续2年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特色小镇,实行退出机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五)验收命名。通过3-5年的创建培育,对实现既定目标、达到特色小镇标准的,由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市政府批准后,认定命名为青岛市特色小镇。
四、保障措施
(一)优先保障用地。按照多规融合的要求,结合城乡规划修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优先保障特色小镇建设用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和利用低丘缓坡资源,实行集约高效开发。对新增建设用地的,可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及供地手续,区市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单列用地指标。特色小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可整体打包列入年度市重点项目,所含子项目享受市重点项目优惠政策。
(二)强化财政扶持。对列入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在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后,规划范围内新增财政收入上交区(市)级分成部分,5年内可由所在区(市)安排等额资金予以扶持。市级部门牵头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除有明确用途和性质等限制的以外)应优先支持特色小镇发展。市财政出资10亿元,成立规模50亿元特色小镇发展基金,支持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建设。
(三)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利用与农发行、国开行等签订的意向性融资,支持特色小镇建设。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特色小镇发展,鼓励运用PPP模式推动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建设。
(四)增强人才支撑。特色小镇引进的各类人才享受市、区(市)出台的相关人才引进政策,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纳入市“青岛英才211计划”。支持特色小镇搭建国际国内有影响力的行业大会或论坛等交流平台,加大对高端人才的招引力度。
(五)突出精准服务。根据特色小镇的产业类别,制定细化扶持政策,实行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增强政策支持力度和针对性。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特色小镇建设项目按照时间节点和计划有序推进。建立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特色小镇结对服务制度,帮助特色小镇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成立特色小镇“多规合一”协调办公室,由规划部门加强对特色小镇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六)搭建创新创业平台。支持在特色小镇内构建一批有特色、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客空间和服务平台。对特色小镇内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制订相关扶持政策。
五、组织领导
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职能出台具体扶持政策,整合部门资源,加强对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和扶持。各区(市)作为特色小镇创建的责任主体,要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按照创建计划时间节点有序推进。
本意见发布后,各区市可参照本意见自行制定区(市)级特色小镇的规划建设要求和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