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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常见纠纷如何处理?

2017年03月20日 09:28来源:互联网点击量:0

自建房是我国传统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村居民几乎都是通过自建房方式,来满足各自的居住需求。那么农村自建房常见纠纷如何处理?想去如下。

1、对于违法占地建房,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土地违法行为具有行政管理执法权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如果碰到乡镇土地所或者执法大队带队来进行拆除,要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不服的话,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拆除的依据就是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法院判决。但是,对于占地建房:是不是违法,该怎么处罚,如何下发处罚通知书,以及如何执行等问题,都是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做出的。土地所的人和乡政府的“分管领导”没有对违法土地的行政执法权。

2、收到乡镇政府的罚款通知怎么办?

收取罚款应当具有收取罚款的依据,比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取的罚款,应当开具正式的罚没票据。

如果没有这些。这种做法就违反了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如果可以证明他们的违法行为,可以举报,上访,要求予以解决,要求对他们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3、农村村民未经审批占地建房应该罚款还是拆除?

要区分土地的性质,如果是耕地,国家施行的是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因此,违法占用耕地的,应该被拆除。如果是宅基地的话,可以补办手续,缴纳罚款。

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因此,需要明确占用土地的性质。

如果是耕地,那么,很有可能会被拆除。

如果本身就是宅基地,那么,办理相应的手续应该可以的。具体的可以咨询当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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