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主要涉及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补发不动产权证书等几种类型,为方便群众申请办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办理程序
申请登记一般按申请→国土所收件→报送登记中心→经办人收件初审后送权籍入库生成不动产单元号→如需公告的打印公告在局网站公告并通知国土所领取公告到宅基地所在地村公开栏进行公告,国土所拍照后将相片远近各一张送回登记中心→经办人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程序办理,具体是:
(一)申请。由权利人统一到镇国土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1、土地、房屋权源资料或证书、证明。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3、如办理转移、变更、更正、补发、注销等登记,提供土地、房屋转移、变更、更正、补发、注销等相关证明材料。
4、⑴属于办理首次登记、⑵界址或不动产单元变化的变更登记、⑶未能提供不动产权证的权利人(也就是没有进行过不动产登记的),都应聘请测量公司进行权籍调查,并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属于2016年7月1日后已进行过不动产登记,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补发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不用提交。
5、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应申请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未婚、丧偶、离婚的除外),但申请人签名可由宅基地权源资料的使用权人一人签名。镇国土所工作人员应指导申请人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并监签。
(二)收件。镇国土所工作人员在权利人提出申请后,应就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在《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的询问笔录中签名。同时按规定收取并验证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与原件一致印章并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最后对《不动产权籍调查表》进行审核,并在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栏中签名加盖公章。
收取材料完整的,镇国土所工作人员应及时将申请材料提交给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窗口(县行政中心二楼)。
(三)受理。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收件审核,符合条件送权籍入库生成不动产单元号,如需公告的打印公告在局网站公告并通知国土所领取公告到宅基地所在地村公开栏进行公告,国土所拍照后将相片远近各一张送回登记中心,公告期满后经办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受理单由镇国土所工作人员统一收执。届时,镇国土所工作人员凭受理单统一代为领取不动产权证后分发给权利人,也可将受理单转交给权利人,由其自行携带受理单及身份证明前来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证窗口(县行政中心二楼)领取。
(四)审核、登簿、发证。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核、登簿、发证等相关工作。
二、报送人员
每个镇国土所必须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收件及报送材料,若人员有变动应及时告知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收件要求
1、提交的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与原件一致印章并由收件人签字确认。《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人、《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栏由国土所人员签名盖章。
注意:在2016年7月1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县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受理地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惠安县世纪大道电信大厦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咨询电话:87310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