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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7]35号

2017年06月23日 09:08来源:长治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长治市主城区城中村改造步伐,确保主城区城中村改造依法、有序、快速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长治市城中村改造-摄图网

一、适用范围

本市主城区范围内的城中村。

二、工作原则

——规划先行、产业为基。城中村改造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做到城中村改造整体规划与主城区产业规划有机衔接,使村民居住条件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政府主导、规范改造。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征收、补偿、安置、建设、投融资等各项工作都必须在政府的主导下推进,公开透明、依法依规改造,使城中村改造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先拆后建、整村拆除。要把整村拆除作为城中村改造的先决条件,主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城中村在整村拆除前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城区、郊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政府(管委会)〕要合理安排城中村改造次序,按照先难后易、以点带面、梯次推进的要求,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全面改造。

三、改造模式

采取“货币补偿+实物安置”的改造模式。

四、改造办法

(一)《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备案的城中村,要在区政府(管委会)的主导下推进改造,先拆后建。正在建设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一律暂停,待整村拆除且规划、土地、建设等手续齐全后方可建设。具体改造办法是:现有开发企业必须先把不低于30%的安置房建设安装费用转入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征收专项账户,由区政府(管委会)统一征收。待整村拆除、手续齐全后,先建安置房再进行商业开发。如现有开发企业不能按要求和时限转入安置房建设安装费用的,区政府(管委会)可引进资金实力雄厚的开发企业对已建的建筑物进行收购,再按照上述程序推进;也可由区政府(管委会)对已建的建筑物进行收购,并由区政府(管委会)主导改造建设。

(二)《改造实施方案》未经市政府备案的城中村,可引进资金实力雄厚的开发企业进行改造。开发企业必须先把不低于30%的安置房建设安装费用转入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征收专项账户,由区政府(管委会)统一征收。整村拆除且规划、土地、建设等手续齐全后,先建安置房再进行商业开发。

(三)区政府(管委会)可依法组织融资、征收和集中建设村民安置房。市国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及时跟进,积极开展土地征收、供应等工作。

五、安置补偿

(一)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货币补偿价格为确权面积×补偿单价+货币找差。确权面积以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乘以确权系数为准。宅基地面积以合法或有效手续载明面积为准,每户最多不超过266平方米,一户多宅的按一处合并计算。确权系数由各村结合土地、人口、建筑物、规划、区位等情况确定,最高不得大于1.5。人口界定标准以2013年12月31日前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人口为基数,包括在村集体改造范围内有宅基地或合法房产的本户户籍登记人口,其中空挂户(无宅基地、无合法房产、无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纳入人口界定范围;界定程序为村集体建立“一户一档”,建档结果经公示和“四议两公开”表决,并由所在地派出所、国土管理所和街道(乡镇)核定,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补偿单价由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各改造村的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考虑历史因素,宅基地上的建筑面积,超出确权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700元给予货币补贴。宅基地上原建筑面积不达确权面积的,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700元补齐差价后,按确权面积给予安置。宅基地超出266平方米部分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贴。

(二)选择实物安置的,按确权面积等量置换。实物安置面积超出确权面积部分按阶梯价进行购买(超面积部分2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购买,2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购买),不足部分按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补偿单价给予货币补偿。

(三)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和奖励标准由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自行制定。

六、城中村改造方案的编制与报审

城中村改造《土地利用方案》、《改造实施方案》和《改造规划方案》按程序分别进行编制和报审(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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