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江苏太仓市住房保障体系,保障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实现住有所居,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6号)、省住建厅《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工作的意见》(苏建房保〔2014〕671号)和《太仓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太政发〔2008〕7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购房补贴是政府按照一定标准向本市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本市普通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二手房)用于自住时发放的购房货币补贴。购房补贴属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保障形式。
第三条购房补贴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家庭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政府购房补贴:
1.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满5年,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居民户口满5年;
2.系无房户(含非居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3.人均收入为中等偏低收入以下,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以政府当年公布的住房保障收入线为准;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4.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房补贴:
1.申请人及其家庭人员曾经购买过房改房和保障性住房(政府按原价回购的除外),或享受过单位房改购房补贴;
2.申请人及其家庭人员已享受公房更新转换货币补偿、优惠购买公房;
3.申请人及其家庭人员已享受城乡一体化拆迁安置(货币补偿、宅基地、商品房等安置方式);
4.申请人(含配偶)的父母及已婚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合并计算人均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住房保障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含非居住房);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因继承、受赠、离婚析产等方式取得但尚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其他住房;
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宅基地;
8.申请人离婚未满5年;
9.申请人单身未满35周岁;
10.申请人到达退休年龄后户口从外地迁入本市。
11.其他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租住公房或公租房的,申请家庭必须退出原租住的公房、公租房,方可享受购房补贴。
第五条购房补贴申请审核流程:
申请购房补贴应明确一名家庭已婚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一)受理:由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申请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的住房及居住情况证明;
4.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证明;
5.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