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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农村没有宅基地的农民还可以这样?

2017年08月23日 09:47来源:互联网整合点击量:0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自然是农民关注的重点,土地确权给不少有地的农民带来了很多好处,但是在农村还有一些人是没有宅基地的,那么他们该怎么办呢?自己的住房权利能得到保障吗?下面就讲一讲宅基地改革给在农村没有宅基地的农民带来的好处!

一、没有宅基地的农民,申请宅基地手续更简单了!

现行法规定,农村宅基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还要办理审批手续。但在农村现实中符合条件、应该分配宅基地但因审批程序导致未经批准建设形成的所谓违法的占比较高。

新版土地管理法调整为:明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依法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占用存量建设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宅基地审批权如果仅仅是存量建设用地,不需县里审批,只需乡里审批即可,流程缩短,难度较低。

申请条件:

各省市自治区对于《土地法》实施办法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性规定如下: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凡年满20周岁(部分地区为18周岁),在本村落户的农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2、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国土部门审核,由县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二、实在没有宅基地可分的地方,农民住房也受法律保护!

由于宅基地总量限制,很多没有宅基地可以分配的乡镇核心区、城镇规划区等不同区域,由县政府负责,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多种途径,满足农民居住需求,保证农民的居住权益。

新《土地办理法》第六十四条划定,不能确保一户一宅的区域,县里边必需求出面签字辅佐处理,村里有能批的能够直接开乡民代表大会,先给批了,如果本来没有,能够恰当接收占用农用地的编制,但是必定要本着犁地呵护绳尺,尽量先占欠好的地,而且占若干很多必定要补若干很多,这个要由县级当局才干核准,村里批的不算!或许接收别的编制,总归保证农民有房住的权力为主,在合律例模内能够自在做主。

也就是说没有宅基地的农民,可以报审县政府解决居住问题。

三、设立宅基地退出机制,解决宅基地无地可分的难题,农民申请宅基地更容易!

对农村一户多宅、空心村、超占问题,通过实行有偿使用收费和有偿退出机制,鼓励农民退出空闲的宅基地,提高宅基地的利用效率。

调研宅基地空置率——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补偿宅基地金给农民(补偿价格挂钩当地商品房平均房价)——退出宅基地变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第一,允许剩余宅基地入市,具体内容是,在试点地区村民可保持宅基地性质不变自用经营,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回购原有宅基地转换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后,依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入市。换言之,农村的剩余宅基地先“变性”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而新土改的一大亮点是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即“农地入市”)。

第二,农地按照“存量优先、增量补充”的原则入市,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原则不在村内安排,并且不严格限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量,这将给农村带来巨大的经济活力。

第三,农村集体按相关政策和程序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土地交易市场挂牌。

腾退的宅基地,可以分配给需要宅基地的村民或拿来出租、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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