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消息透漏,今年的“粮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正在发放中,而且已经了解到了部分地区(辽宁、海南和重庆等地)的补贴标准。(《2017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意见》内容请见文章末)
据了解,海南省省级补贴标准为每亩141.229元,此外今年重庆继续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种粮大户每亩补贴230元。
2017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意见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74号)精神,2017年是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改革。为全面落实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政策,安全、及时地将直接补贴给农民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在全省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确权(或在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依据。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确地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本《实施意见》下发时,确权确地工作仍未完成的县(市、区),按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作为补贴依据。
因某种特殊因素不能进行实测的耕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为基础确定补贴面积。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非承包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承包农户的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非承包地不得申报补贴。
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承包到农工的(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当地财政(经管)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属于农场经营耕种的耕地,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农业部门审核批准后,补贴资金归农场享有。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蓄)洪区、湖垸、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
3.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4.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
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5.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6.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7.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二、补贴资金分配
(一)省财政厅按2016年资金分配方案,将补贴资金到下达县(市、区)财政部门。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包括当年省下达、上年结转和地方政府另行安排),按照审定的耕地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平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分配到农户。
(三)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绩效管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应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各县(市、区)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作为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