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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完善地价政策促进商业商务房地产去库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17号

2017年09月14日 09:23来源: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点击量:0

9月13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发布关于完善地价政策促进商业商务房地产去库存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商务房地产去库存-摄图网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局属有关单位,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市商业商务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7〕42号),切实做好商业商务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出让的商业商务用地或商住用地(含居住用地),申请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属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土部门应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经规划部门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后,由国土部门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招拍挂出让。

(一)整宗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用地性质)的(如:出让商业商务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

(二)原土地出让时设置了土地权利限制等前置条件未履行,或规划调整后将影响到合同履行的;

(三)已构成闲置土地的。

二、依法出让的商业商务用地或商住用地(含居住用地),申请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属于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经批准调整土地用途(用地性质)或用途比例的,国土部门根据规划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的规划条件,评估市政府批准时点规划调整前、后规划条件下的总地价。有地价增值的,应按评估的总地价差额补缴地价款。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在本通知下发前,对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用途(用地性质)或用途比例已依法调整完毕的,按本通知第二项规定补缴地价款。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在本通知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报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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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件中指出,依法出让的商业商务用地或商住用地(含居住用地),申请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属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土部门应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经规划部门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后,由国土部门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招拍挂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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