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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慈政发〔2017〕28号

2017年10月19日 09:19来源:慈利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慈政发〔2017〕28号

慈利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和《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张政发〔2015〕10号)精神,建立和完善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满足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体系,现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到2020年,基本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全县新增养老床位2500张,总床位数达到6500张,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以上。养老服务产品进一步丰富,养老服务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目标任务

(一)统筹规划发展养老服务设施。由县民政部门牵头,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从2017年起,凡新建居住(小)区的,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列入土地招拍挂条件及土地出让合同,并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按每千户室内为老服务场所不低于150平方米建筑面积、室外老年人活动场所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养老服务。

(二)加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力度。办好公办养老机构,充分发挥其保障性托底作用,重点为特困老人及低收入、经济特困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逐步建设社区小型养老机构、农村幸福院、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城乡养老示范点、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设施。到2020年,新增社区小型养老机构10个、农村幸福院200个、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20个、城乡养老服务示范点12个、社区养老服务中心10个、新增床位1500张。对现有的30所乡镇敬老院进行维修配套,实行能力提升,拓展服务功能和领域。到2020年新建成改扩建农村敬老院6个,新增敬老院床位300张。加快县老年人养护楼(县福利院)设施配套建设,力争2017年投入运营,新增床位500张。

积极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方便、快捷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学校、医院、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达标后用于养老服务。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服务机构。到2020年民办养老机构达到5个,新增床位200张。

(三)加快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以及家政、物业等企业和机构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助洁、助急等个性化服务。结合和谐社区、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养老服务网点建设。依托和谐社区、美丽乡村信息化建设,构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卫生健康、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一键通”服务。到2020年全县“一键通”养老服务覆盖100%城市社区和60%以上农村社区(村);每个城市社区至少建成一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

(四)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加大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投入力度,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改善条件并向社会开放,促使有条件的乡镇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变。在行政村和较大的自然村,依托闲置的学校、村部等场所,通过改造修缮、添置设备、拓展内容,开展村级老年人互助养老服务。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等公共设施要支持养老服务工作,组织与老年人相关的活动。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养护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的实际生活困难。

(五)积极推进医养护结合的养老服务模式。鼓励医疗机构举办医养护一体化的养老服务机构,达到50张床位以上规模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设置医务室(诊所)或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应批准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养老服务,延伸医疗服务项目。到2020年县城区要合理布局发展1家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医养护一体化养老服务机构。医养护一体化养老服务机构享受相应的养老服务补贴政策。

(六)强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到2020年,全县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在公办养老机构和社区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在社区力量投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合同聘用的有职业资格的养老护理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对象按规定落实有关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吸纳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制度,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和服务储蓄制度,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动员、组织和引导党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学校师生、社会爱心人士、低龄健康老年人和广大居民为有需要的特困老年人提供各种公益性服务。到2020年,全县为老服务志愿者数量达到老年人口比例的20%以上。

(七)广泛建立基层老年协会。根据城乡老年人口规模、分布,按照便于管理、服务老人的原则广泛建立老年协会。引导支持老年协会开展为老服务和老年互助服务活动,为老年人提供家政、照料、护理、维权、信息咨询、学习娱乐等服务,组织低龄老人对高龄老人、空巢、失能老人进行帮扶,解决实际困难。到2020年,全县100%的城市社区、90%以上的农村(行政村)成立老年协会。

(八)积极扶持社会组织快速健康发展。加大培育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和基层老年协会等社会养老服务组织力度,努力提高社会养老服务能力。优先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逐步扩大政府向养老服务社会组织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法律援助以及教育培训等服务范围。推动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鼓励支持社会组织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和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扶持一批具有示范导向作用的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到2020年,要培育1至2家具有相应资质,具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服务企业或中介组织。

(九)推动养老服务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充分利用本县独特的旅游资源,打造具有相当水准和本地特色的旅游养生、休闲服务产业基地,加快形成特色化、差异化、多元化旅游产品体系,出台有关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国内外老年游客来慈利旅游、度假、休闲、疗养、养生、养老。

(十)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鼓励和引导相关企业和机构依据老年人特点,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应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为老年人提供贴心高效便捷服务。

三、健全机制

(一)加大投入力度。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引导、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县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要有80%以上的资金用于扶持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具体用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人员培训补贴、基本养老服务补贴、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及购买社会组织为老服务补贴等。另外将公办养老机构所需工作人员工资、养老、医疗、工伤等基本保险费用、运转经费和设施维护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二)建立养老服务运行补贴制度。对城区、乡镇举办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平台)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经县民政、县老龄部门验收备案(下同)、具备“四室一场”(娱乐室、阅览室、配餐室、休息室、室内外健身场所等)服务规范,全年活动开展在200天以上的城市和农村社区小型养老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城乡基层老年协会、城乡养老服务示范点等为老服务机构或组织,每年按每张床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运行补贴,以支撑和保障其可持续发展。资金由县财政从养老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三)健全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城乡65周岁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难以自理的完全失能或部分失能老年人,县财政应为他们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并逐步建立提高补贴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到2020年,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达到100%。

(四)推行老年人意外伤害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加大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推行力度,降低广大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统一出资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其投保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逐步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提升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保障能力、意外风险应对能力和善后处置能力。

(五)建立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扶持制度。对社会力量新建、改扩建养老服务机构并依法取得养老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书,正常运营三个月以上的,县财政对新建的养老机构按实际建成的床位数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建设补助,对改建的养老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建设补贴。对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地块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县财政在地块收益中对其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投入使用后,每接收一名户籍在本县的60岁以上的老人按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分别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月50元、100元、200元的营运补贴,所需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补贴政策,在其取得设立许可证后,从收住老人之日起开始计算,连续实施3年。

(六)积极支持融资信贷需求。积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融资需求,通过信贷贴息,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多种途径,引导更多资金投入养老服务业。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强对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对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诚信度高、偿还能力强的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金融机构应通过多种方式给予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拓宽抵质押担保物范围,允许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七)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有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同等的税费优惠的政策,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增值税。境外投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免征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有关基金(包括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等);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上述费用和基金。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先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用电按当地最优惠的价格执行,免收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优惠收取采用光纤接入或者接入距离较远等成本较高的宽带一次性连接费、通信费、收视费按当地的最优惠标准收取。

四、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由民政、老龄、发改、财政、国土、编制、人社、住建、教育、卫计、商粮、经信、食药工商质监、规划、环保、税务、消防、房管、人防、档案、金融等部门参加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养老服务业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县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县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县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县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履行社会责任,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照顾服务。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积极开展敬老养老助老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在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监督考核。加大对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同时,还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强化问责机制,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

慈利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8日

慈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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