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炎陵县零星建设用地纳入增减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炎政办发〔2017〕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炎陵县零星建设用地纳入增减挂钩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炎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
有效期:2022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炎陵县零星建设用地纳入增减挂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零星建设用地纳入增减挂钩实施拆旧复垦工作,根据《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用好用活用足增减挂钩政策对易地扶贫搬迁实行特殊土地政策支持的意见 》(湘国土资发〔2016〕41号)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和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7〕33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要求,结合炎陵县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零星建设用地是指县城及乡镇镇区规划范围以外,面积在400㎡(不含400㎡)以下的农村废旧宅基地。
第三条 所有的零星建设用地复垦为旱土,以乡镇为单位报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领导小组进行立项,立项内容包含地块位置、面积、权属人、影像等资料。
第四条 由技术单位对零星建设用地复垦进行设计,编制好预算,纳入到全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零星建设用地复垦由权属人按照设计要求自行复垦,复垦后优先权属人耕种,并落实好耕种措施。复垦施工费按12元/㎡标准进行核算,验收后直接奖补给复垦权属人。
第五条 完成复垦后,以乡镇为单位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领导小组组织县国土、财政、农业等部门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以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领导小组名义下发验收意见书。
第六条 复垦验收完成后,县人民政府将全县所有零星建设用地复垦验收结果,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确认。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按确认指标面积,把复垦施工费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到各权属人农户。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