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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巴彦县兴隆学府街南侧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巴政办综〔2017〕63号)

2017年11月02日 10:55来源:巴彦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巴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隆学府街南侧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巴政办综〔2017〕63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兴隆学府街南侧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巴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1日

兴隆学府街南侧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依法保证公共利益项目的顺利实施,保障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巴彦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巴政规〔2017〕1号)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问题处理实施细则》(巴住建联〔2017〕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性质:棚户区改造。

二、房屋征收主体:巴彦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范围:兴隆学府街南侧地段:东起迎宾路,西至中心路,南起秀水家园,北至学府街。

四、征收模式:协议征收。

五、征收原则:限量征收,自主、自愿。

六、征收时间及时限

1.征收时间:以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出签订协议通知为准。

2.征收时限:自下发签订协议通知之日起20日内或征收限量额满45户为止。

七、征收工作部门:巴彦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八、征收实施单位:《巴彦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工程房屋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巴办发〔2017〕36号)中确定的部门。

九、征收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存量商品住房购买服务平台内房源安置。用作经营性使用的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只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十、补偿安置办法:

(一)具有合法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被征收人选择存量商品住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按照“征一还一”、平均上靠5平方米的原则确认计算“房票”面积。上靠户型部分结算存量商品住房建安成本。

(二)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由县政府责成具有主体资格的相关部门认定,认定条件为: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实际作为经营使用、具有合法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依法纳税、征收通告发布时正在经营、且各种证照的经营地点与被征收房屋所处地点相一致的;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或同一户口簿同属房屋共有人经营的;对使用面积的确认:整体使用整体认定,部分使用部分认定。

(三)选择存量商品住房购买服务平台内房屋安置程序

1.被征收房屋按照“征一还一”原则补偿后,将所得到的补偿面积结合购买存量房基准价格,通过房票方式体现补偿价值,如房票价值低于存量商品住房购买服务平台内房屋价值时,由被征收人向开发企业缴纳房屋差价款,如房票价值高于存量商品住房购买服务平台内房屋价值时,将剩余价值部分按购买存量房基准价格折回面积后再按照原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2.奖励费、搬迁费等征收补偿费用,按自愿原则,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加入房票价值。

3.房屋选定后,开发企业出具选房凭证,选房凭证中应载明房屋位置、面积、房票价值、商品房销售价格等内容,服务平台管理单位、开发企业和被征收人应在选房凭证中签章(名)确认,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征收人持选房凭证、房屋买卖合同,到县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县房产部门应及时对所选房源进行备案登记。

(四)安置地点及户型

1.安置地点

住宅房屋选择存量住房安置的,在存量商品住房购买服务平台内选择房源,具体地点被征收人查看实物后选择。

2.户型

户型以存量商品住房现有格局为准。

(五)存量房销售价格

存量房源销售价格由项目单位申报给房源平台,存量房源选房大厅现场上墙公示,以房源大厅公示价格为准。

(六)房票单价为每平方米3000元。

(七)附属设施补偿及各项补助

1.附属设施

(1)砖体结构仓房:墙体厚度24厘米的每平方米补偿200—300元,墙体厚度37厘米的每平方米补偿300—400元,墙体厚度50厘米的每平方米补偿400—500元;

(2)砖体院墙:墙体厚度24厘米的每平方米补偿120元,墙体厚度12厘米的每平方米补偿80元;

(3)铁栅栏:管式铁栅栏每延长米120元,网式铁栅栏每延长米50元;

(4)铁大门按照200—600元补偿;

(5)室外渗水井及排水设施补偿2000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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