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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加快推进全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2017年11月17日 09:27来源: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点击量:0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农村确权赋权改革工作,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和房屋所有权。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县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是加快推进我县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保护和增进农民合法财产权益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对统筹城乡发展、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到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实施,规范有序推进,按时保质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各项任务。

(一)目标任务。全面查清全县农村宅基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提供基础资料,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依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要求,遵循“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原则,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二)确权范围。第一阶段全县范围内71个村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对存在权属争议的宅基地和房屋不列入此次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范围。

(三)进度安排。2017年10月底前完成2-3个中等乡镇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的测绘和权籍调查及数据建库工作,12月底前完成3000本农村不动产权利证书的工作任务。在试点的基础上,用1年半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7年完成71个村当中50%的外业测绘调查建库工作;2018年6月底前完成71个村全部的外业调查建库工作;2018年底前进行扫尾完善工作。

二、工作原则

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专业性强,必须把握好政策原则,得到群众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具体工作,要把握好以下六条原则。

(一)积极稳妥解决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先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再确定农民住房所有权的思路,分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对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要继续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要求,对违法占地行为抓紧开展处理(处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确权登记等工作。对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要在处理好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基础上,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有关政策执行。

(二)依法依规有序操作。严格执行《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依照法定内容和规范程序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确权登记颁证中的争议,依法依政策,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妥善解决。权属争议未解决的,可暂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三)严格把握政策界线。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按照“三改一拆”工作相关政策应当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对符合(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允许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处理(处罚)、后补办,村镇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要同步补办。对不符合补办审批手续但又确实无法拆除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会同县建设、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认定,可以暂时保留违法超占超建的宅基地及住房,超占超建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不动产登记时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在宗地图和房屋楼层平面图中标明超占位置和面积;未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注明超占面积。违法超占超建面积不予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只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四)严格统一权利主体。按照房地不可分离的原则,农村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应当相符,不动产登记时以权利人或户主进行登记,权利主体的确定应当符合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农村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不相符时,应当重新确定权利主体,权利主体相符后予以登记。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依法转移时,应当一并转移,确保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相符。

(五)进度服从质量。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要管长远,不能怕麻烦、图省事,要实行全程质量控制,把握关键环节,守好质量关口。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全县进度计划及当地实际有序安排,实行试点先行、分批实施,先易后难、稳步推进,不能赶进度、走过场,不搞齐步走,不强求百分之百。

(六)责任落实。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负责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等组织实施责任。乡镇(街道)、村主要负责矛盾化解、权属调查等具体实施责任。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步骤

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核心是确权,重点是登记,基础是不动产权籍调查。各乡镇(街道)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多年来农村地籍调查工作成果,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扎实推进,切实保障工作质量。

(一)前期准备。

1.制定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成立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县长严伟华为组长,县府办副主任任周良、县国土资源局长陈培春为副组长的景宁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相关单位及各乡镇(街道)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部署全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制定出台景宁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落实测绘和权籍调查人员队伍,开展业务培训,并落实相关工作经费,为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保障。

2.宣传发动。召开全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动员大会,部署全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过宣传栏、公开信、宣传单和各类新闻媒体开辟专栏、专题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营造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良好氛围和工作环境。

3.开展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操作规程、测绘技术、档案管理等,县重点培训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和村主要干部,并指导乡镇(街道)对辖区内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明确具体操作规程。

4.收集资料。收集已发证宅基地的成果资料、宅基地权属调查清册、农村不动产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等。

5.采购技术服务单位。按照公开招标方式,全县统一委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和不动产测绘乙级以上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调查项目。

(二)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核实和调查农村不动产权属和界址状况、绘制不动产单元草图、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现场记录并拍摄照片等。

(三)农村不动产测量。

农村不动产测量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界址测量、宗地图和分户房产图的测绘、面积计算、不动产测量报告的撰写。以农村地籍为基础,测绘单位根据调查工作底图,乡镇(街道)、村配合测绘单位进行农村现场指界,形成不动产测量成果。

(四)审核公示。

以村(组)为单位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受理和审核公示。

(五)发证阶段。

各基层国土所对土地权属登记资料进行初审,经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审核并公告无异议的宗地,完善材料后分村(组)统一上报审批,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六)建立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对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并结合日常不动产登记业务对数据库进行及时更新和系统维护升级,满足不动产权籍调查的信息共享和成果应用。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接入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与不动产登记的属性信息相关联。

(七)总结验收(2017年12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县国土部门要对各乡镇(街道)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检查,形成工作成果、数据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县农村宅基地及房住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验收。

四、职责分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法占用的农村宅基地和违法建造的农村住房予以查处。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籍调查和地上房屋测量工作,按照工作要求和技术标准,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相关工作。对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条件的宅基地及时补办,对符合确权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及住房及时办理。

县建设局:负责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发证工作中涉及建设管理和规划管理方面的工作。对符合补办规划审批条件的住房及时补办,对确实无法拆除需暂时保留的建筑提出处理意见。要加强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进行认定。

县财政局:要加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相关工作经费保障,将权籍调查、登记发证、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房屋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的主体,负责农村房屋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的宣传发动、农村房屋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受理、处理辖区内村民之间的不动产权属纠纷调处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完成登记发证工作。县国土局、财政局、民政局、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公安局、司法局等单位按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做好服务和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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