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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违法违规用地快速反应机制、行政处罚罚没财物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新)

2017年12月14日 13:44来源:中国昆明点击量:0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用地快速反应机制和行政处罚罚没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用地快速反应机制》和《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罚没财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3日

昆明市违法违规用地快速反应机制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昆明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执法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提高土地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和《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快速反应机制是指通过执法关口前移,快速反应、及时处置,实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报告和第一时间查处,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消除违法状态的土地执法监管防控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遵循“防范在前、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的原则。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是本行政辖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发现、制止、报告的直接责任主体,所属部门和所辖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具体承担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和第一时间报告的职责;发改、规划、住建、城管、交运、水务、农业、林业、工商、电力等部门是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昆明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承担共同监管职责。

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对违法违规用地的监管职责,具体负责实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监督检查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发现、制止和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落实监管措施。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接到举报或者报告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后,应当及时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当场予以制止,并立即下发《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发现之日起2日内报告属地政府(管委会),并抄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应当于2日内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制止:(1)进行现场制止;(2)对制止无效的在2日内启动联动机制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予以制止;(3)开展土地复耕或恢复土地原状,消除违法状态,并派专人予以跟踪监管。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在接到违法违规用地报告后3日内,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昆明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工作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建筑依法进行拆除,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土地复耕或恢复土地原状,消除违法状态。

第十条 有以下违法违规用地情形之一的,应当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报告和第一时间查处:

(一)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违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二)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违法转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的;

(四)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五)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六)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七)违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八)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九)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村民集体经济组织负有对本地区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将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或骗取批准、违法将农用地改变为建设用地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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