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首页 > 土地市场

枣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附申请条件、程序)下

2018年01月03日 15:47 来源:枣阳市政府

五、申请程序

㈠申请受理

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领取《枣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用黑色钢笔或中性笔按要求填写后,会同其他相关申请材料一并递交到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枣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相关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3、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要求两年以上且手续完备),以及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以及灵活就业人员(仅限户籍在市区范围内的人员),需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供收入证明;具有市区城镇户籍的低保家庭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含低保证);具有市区城镇户籍的低收入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认定证明等;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5、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含结婚证、离婚证);

6、其它需要提供或查验的证明材料:

(1)全国、省部级劳模,需提供劳动模范荣誉证书;

(2)全国英模,需提供英雄模范荣誉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需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4)《湖北省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办法》规定的优抚对象,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离退休人员,需提供工资证明。

申请材料中,涉及身份、收入的相关证件和合同(协议)文本,应当查验原件并收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其他相关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原则上均应收取原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资料中所反映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并同意相关部门对其本人及其家庭的住房、收入、社会保险缴纳等进行核查、公示。

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须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㈡初审公示

经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件、家庭收入、住房、社会保险缴纳等资料符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基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登记、编号,建立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登记管理工作台账。

基层住房保障部门自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户口、人数以及住房等情况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网上核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公示7天。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基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基层住房保障部门重新调查核实。经核查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基层住房保障部门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㈢复审公示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相关网站或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㈣房屋配租

面向社会公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公开摇号或申请人即时选房的方式分配。

公开摇号。

①公布配租方案。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等内容。

②摇号配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从通过审核的申请家庭中直接摇出配租对象,未摇中的家庭为轮候家庭。摇号分类、分组别进行,符合优先配租的家庭优先参与摇号,其余家庭参加剩余房源摇号,由电脑随机摇出每个房号对应的配租对象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对连续两次参加摇号未中的轮候家庭,经审核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下一年度直接确定为配租对象。

即时选房。

①公布现有房源。市住房保障部门在相关网站或地点公布现有房源包括户型、面积、位置及租金标准等。

②申请人即时选房。申请人所提交的相关材料齐全后,可在住房保障部门公布的现有房源中按规定自行选择,确定后由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登记,公示结束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该房可直接配租给选房申请人,若存在异议则该申请人选房自动作废。

六、租赁管理

㈠合同管理

1、申请人应在收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发出的《枣阳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确认通知书》后30日内,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枣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未按期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两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

2、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后,符合规定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续签期限不超过三年。

㈡租金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确定,每三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对不同的保障对象实行差别化租金。城镇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按物价部门原审核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若其自愿选择按公租房标准交纳租金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㈢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足额交纳租金及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必要的费用。

3.承租人应按照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关于动态复核的要求,定期申报家庭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4.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租住房屋进行装修,若因生活需要,确需简易装修的,需经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5.承租家庭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发生申请人死亡、离异、离开市区定居外地等情形,但该家庭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由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就剩余租期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㈣换租规定

因承租家庭人数变化、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后,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1.换租户型应符合规定的配租标准;

2.换租完成后,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㈤出售规定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赁期达到5年后,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申购按照枣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监督管理

㈠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租住资格进行动态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陪同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㈢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将不良行为记入枣阳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不良行为记入枣阳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㈣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㈤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实施细则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你可能感兴趣

最新资讯
加载中...
火热
招募中
城市
姓名
电话
免费获取合作资料

下载土流APP

获取一手地块信息

美国优质土地都在这里

去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