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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附申请条件、程序)

2018年01月03日 15:47来源:枣阳市政府点击量:0

枣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湖北省、襄阳市以及枣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枣阳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分配和管理。

一、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在市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以及《湖北省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办法》规定的优抚对象等。

二、分配方式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分配和定向安置相结合的方式,按年度分期、分批进行分配。

定向安置主要是解决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土地储备、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产业园区建设等专项工作中急需救助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申请条件

申请面向社会公开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在收入、住房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应符合以下规定:

㈠收入方面

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市统计部门发布的市区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月收入。

1、低收入家庭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低保证)或低收入认定证明;

2、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应符合规定标准,单身一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标准可上浮20%;

3、在市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㈡住房方面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市区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依法登记或虽未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或拥有住房但人均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1、夫妻双方离异,《法院判决书》明确了房产归属,但因原配偶不配合等原因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视同无产权归属方名下无房产;

2、夫妻双方离异,房产登记在18周岁以下子女名下的,视同其法定监护人房产,若家庭人均面积超过15平方米,该监护人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3.在本市房产权属登记机关查询家庭成员名下有私有房屋且人均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㈢车辆方面

1.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拥有车辆的,车辆总数不得超过1台,且价值须在10万元以内(车辆价值以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税票为准);

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车辆已经报废的,需提供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注销证明材料;

㈣征收补偿方面

1.申请家庭为征迁户,若选择产权调换,且人均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申请家庭为征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提供征收补偿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补偿总金额须低于25万元。

㈤社会保险方面

1、外来务工人员或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须在市区有固定职业,且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或累计缴纳3年以上。

①社会保险缴纳时间应从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当月起往前推算;

②枣阳市社会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申请人只需提供其中一项;

③社会保险证明材料为社会保障卡或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2、正在享受市区社保待遇的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五七工、因特殊原因提前退休的(病退或特殊工种),申报时如果不需要继续缴纳社保且无近期缴纳记录,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异地转入的社会保险关系需办理相关转移接续,社保缴纳时间以转移到我市的时间计算;

4、具有市区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不受社保缴纳条件限制。

㈥其它方面

1、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还需符合以下条件:(1)年满21周岁;(2)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处于合同有效期内;(3)在市区没有享受其它政策性住房;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配租要求

㈠市区常住户籍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含1人单独立户)。家庭是指由父母、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或其他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员组成。

1.每个家庭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2.原则上1人家庭配租一室一厅,2人及2人以上家庭配租两室一厅。

㈡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租符合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在市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条件且成年的城镇孤儿;《湖北省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办法》规定的市区优抚对象。

㈢市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紧缺高层次人才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由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㈣各类企业和有关机构投资建设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编制配租方案(包括分配条件、分配房源套数及单套建筑面积、分配方式、分配人员名册、租金标准等)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用工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配租给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申请人在本单位申报,房屋配租后由所在单位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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