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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兰溪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用地标准、选址有哪些规定?

2018年01月29日 11:22来源:土流网整理点击量:0

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相关规定等程序依法审批,那金华兰溪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用地标准、选址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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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兰溪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农村居民建房申请条件具体如下:

附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农村村民建房:

(一)符合建房条件,但确无宅基地的;

(二)现有房屋属旧房、危房需拆除新建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和实施城乡规划、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四)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且已分户需建房的;

(五)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需扩建、翻建的;

(六)经批准回乡定居的港澳台胞、华侨、外籍华人等需要建房,依法可参照执行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有宅基地并达到本办法规定面积标准再申请宅基地的;

(二)出租、出卖、出借、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它用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

(五)原有住房被法院裁判用于抵债的;

(六)现居住房屋建成不足十五年,又不属危房,要求易地拆建的;

(七)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八)跨户籍所在行政村建房的,但插花地或经置换后土地所有权为申请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外;

(九)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宅基地的;

(十)不符合农居点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十一)户口虽已合法迁入,但原籍宅基地未退还集体的;

(十二)原有住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的;

(十三)相邻权属有纠纷未妥善解决的;

(十四)政府扶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申请宅基地的;

(十五)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用地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严格控制宅基地用地标准。宅基地用地标准为: 4人及4人以下用地标准最高不得超过95平方米,5人用地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10平方米,6人及6人以上用地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农村村民建房选址要求:

(一)建房选址不在文物古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范围和控制地带内。

(二)不影响村庄的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和村庄综合整治。

(三)符合建筑消防、安全、日照采光等规范要求。

(四)符合道路、电力、电讯退让要求。

(五)无地质灾害隐患。

(六)已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应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并按照乡村规划要求的房屋风貌和建筑风格实施建设。

(七)符合其他相关规定和规划要求的。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

(一)村民住房建筑层数,一般不高于3层,建筑物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建筑物檐口高度是指建筑物檐口顶端(有女儿墙的指女儿墙顶端)相对于室外地坪的高度。]

(二)上下屋面的上人楼梯间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高度不得超过2.2米;

(三)坡屋顶的应从檐口起坡,坡顶不超过2.5米;

(四)半地下室、架空层的层高超过2.2米(含)的按一层计算;

(五)村民住房建筑高度间距比一般为:南北朝向时,新区不小于1:1.1;老区不小于1:1:东西朝向时,不小于1:0.8,并满足防火间距。[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即该建筑物檐口顶端(有女儿墙的指女儿墙顶)相对于相邻建筑物室内±0.000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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