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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8年02月23日 09:17来源:泸州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近日,市政府网站发布《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等做了明确。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货币化安置政策,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改善我市人居环境,提高城市整体形象,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其它合法房地产凭证为补偿依据。

二、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行政、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三、房屋征收的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热水器、抽油烟机等相关设施设备搬迁损失的补偿。

(五)政府奖励和其他各项补助。

四、房屋征收补偿

(一)房屋价值的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主体及其占用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结算补差。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装饰装修及建构筑物、附属物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超过普通装饰装修和建构筑物、附属物价值补偿,由被征收项目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5元/平方米按月计发,每月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2.按省条例第38条第(一)项选择补偿金额的,营业、生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0.4%按月计发;办公、仓储等其他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0.3%按月计发;企业整体征收按被征收房地产评估价值总额的0.3%按月计发。

3.实行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临时安置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限从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之日起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的次月止,多层房屋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高层房屋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

4.因征收人的原因超过过渡期限的,分段计算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偿费和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住宅房逾期不足6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超出6个月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逾期1年以上的,超出1年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倍发放;非住宅房屋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四)搬迁补偿。

住宅房和独立开间的营业门市,实行按户补偿,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补偿,不足1500元的补足1500元;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均给予二次搬迁补偿。

其他非住宅房屋按实际搬迁产生的费用支付;生产用房有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的按相关规范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设备设施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水、电、气、光纤按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空调、热水器、抽油烟机移机按市场行情确定。特殊用水、电、气的,提供水务公司、供电部门、天燃气公司实际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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