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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乳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下)

2018年02月28日 09:30 来源:乳山市政府

(三)全程管控土地利用环境风险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2017年起,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逐步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医药、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所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镇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镇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由环保、规划、国土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规划局等参与)

2.严控工矿污染。

(1)加强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监测。2017年底前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自2018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及时上传数据,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负责)

(2)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矿山企业在矿山开采、选矿、运输等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环境;矿业废物贮存设施和矿场停止使用后,采矿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尾矿库专项治理,督促尾矿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尾矿库治理力度,按规定要求,落实尾矿库闭库责任,对完成闭库的尾矿库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市环保局、安监局、国土局牵头,市经信局等参与)

(3)防范企业拆除过程引发土壤污染。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污染企业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规划或方案,应当及时向同级环保、规划、国土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医药、电镀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应认真排查拆除过程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和风险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包含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在内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报当地环保、经信部门备案;规范各类设施拆除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留污染物实施安全处置。拆除活动残留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督促企业公开拆除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信息。(市环保局、经信局牵头,市规划局、国土局等参与)

(4)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推行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减排指标。(市环保局、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局等参与)

3.强化潜在污染场地风险管控。结合潜在污染场地排查和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按照环境风险程度,对潜在污染场地实行分级管控。针对优先管控场地,制定土壤及地下水监管制度,筛选其中污染风险较大的在生产运行规模企业纳入全市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管理;针对一般管控场地,制定阶段性土壤及地下水调查评估制度。定期跟踪评估潜在污染场地环境风险,发现污染扩散或环境风险超出可接受水平的,由场地责任主体及时采取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措施。历史遗留的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潜在污染场地,由所在地镇级政府组织划定风险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实施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管控措施。(市环保局、国土局牵头,市经信局、住建局、安监局等参与)

4.控制污染场地规划用途。具备土壤污染修复条件的地块,应当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编制治理修复方案实施修复,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在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镇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以及治理修复后的环境监测等环节的文件资料及论证评审资料,应当报省、市环保部门备案。(市国土局牵头,市规划局、水利局、环保局等参与)

5.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土壤污染应急机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明确土壤污染分级分类处置措施,稳妥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控制或消除对土壤环境造成的威胁和危害。要制定和完善土壤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安监局等参与)

(四)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级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住。(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住建局等参与)

2.有序开展修复治理。

(1)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乳山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报威海市环保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2)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影响人居环境安全、饮用水安全等污染隐患突出的和拟开发建设用作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污染地块的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指标。(市国土局、农业局、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等参与)

(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并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建设用地的,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后,报所在地环保、规划、国土部门备案;涉及农产品产地的,报所在地农业、环保部门备案;涉及林地的,报所在地林业、环保部门备案。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对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要依法进行追责。(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农业局等参与)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要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3.加大科技研发力度。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加强对土壤环境保护研究的资金扶持,制定优惠政策,探索开展土壤污染诊断、生态恢复与综合开发、有机污染物的微生物降解技术、土壤污染与人群健康风险评价等方面研究。(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局、教育局、经信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卫计局、环保局等参与)

(2)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组织配套集成以源头防控、农艺措施修复、土壤重金属原位钝化修复、植物萃取修复为重点的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在工矿区、蔬菜种植区开展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研发、筛选和优化,通过试点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强化果菜生产区病虫草害绿色防控、农药减量控害技术的推广应用,在设施蔬菜栽培和果树种植集中区域重点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市环保局、财政局、农业局牵头,市科技局、国土局等参与)

(3)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环保局、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局、科技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三、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一)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铜、锌、镍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医药、电镀等行业,以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二)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向土壤环境非法转移污染物的行为。依法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环保执法机构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现场执法装备。(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公安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安监局等参与)

(三)落实监管责任。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牵头,市住建局参与)

四、创新治理体系

(一)强化政府主导。

1.完善管理体制。按照镇区落实原则,建立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2.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局、经信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地税局、国税局等参与)

3.加大财政投入。财政部门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支持力度。市级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镇区。(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局、经信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怍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积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市发改局、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办等参与)

(三)加强社会监督。

1.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2.引导公众参与。深入开展“污染随手拍”“环保开放日”等宣教活动,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土壤环保的监督管理。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偷排废水、废气、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完善环保微博工作体系,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环保执法联动机制。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保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3.积极推动公益诉讼。各镇区和有关部门应自觉接受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或者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支持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鼓励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或社会组织作为原告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建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相应审判指导协调机制。各镇区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市检察院、法院牵头,市国土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环保局等参与)

4.开展宣传教育。加大土壤资源、土壤环保等方面科普资源的宣传,在相关新闻节目中加强土壤环境方面的报道,在报刊、网站等刊发相关评论文章引领社会舆论。把粮食质量安全与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有机结合,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环保培训,对党政机关、企业和相关单位、学校、社区及农民等进行培训,普及土壤环境保护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文广新局、粮食局、报社、电视台等参与)

五、加强目标考核

(一)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各级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要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部门任务分工,实行定期调度督促。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环保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住建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及污泥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国土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发改、经信、科技、财政、水利、卫计、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政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卫计局、安监局等参与)

(三)落实排污单位责任。各排污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本方案,制定防范土壤污染的技术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并认真演练。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等参与)

(四)严格评估考核。

实行目标责任制。市政府与各镇区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镇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等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镇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区域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镇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约谈有关镇区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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