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负责组织协调光伏扶贫重大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各省光伏扶贫实施方案,下达项目计划,对各省光伏扶贫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国务院扶贫办负责扶贫对象的识别认定和扶贫收益分配的管理监督。省级政府能源、扶贫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光伏扶贫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监督,审核县级政府申报的扶贫实施方案和光伏扶贫补助目录,编制本省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并上报项目计划,出台本省光伏扶贫管理实施细则,组织本省光伏扶贫电站的验收和评估,保障本省光伏扶贫电站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和收益合理分配。县级政府负责落实光伏扶贫电站各项建设条件,编制本县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申报光伏扶贫补助目录,组织实施光伏电站建设与运维,做好光伏扶贫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鼓励光伏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农光、牧光、渔光等复合方式,以市场化收益支持扶贫。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且已建成的集中式电站,按本办法执行。省级政府能源、扶贫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光伏扶贫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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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出台 收益全部用于扶贫
近日,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两部门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光伏扶贫对象,指的是列入国家光伏扶贫实施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光伏扶贫工程将优先对深度贫困地区进行扶持。
光伏扶贫是资产收益扶贫的有效方式,也是产业扶贫的有效途径。2016年,国务院扶贫办等多部门发布《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今年年初,国务院扶贫办又出台《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共青团陕西省委农工部部长魏延安表示,此次出台《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是对前两次政策的细化和完善,至此,对于光伏扶贫,国内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政策体系。
魏延安:往前看,2016年就出台过光伏发电扶贫的意见,后来又出了光伏发电扶贫收益的分配办法,这次出台的文件是对光伏扶贫意见的后续安排进行细化。另外,2020全面脱贫攻坚实现以后,后续发展也是需要一些制度性的安排,所以出台《办法》就是给以后可持续的运行提供政策依据。特别是对一些必须明确的底线要进一步明确,比如说企业能不能参股?扶贫电站的产权到底属于谁?这些都需要再做强调。应该说从最初的光伏发电扶贫意见,到后来收益分配办法,再到现在电站管理办法,已经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光伏扶贫体系。
《办法》规定,光伏扶贫电站是以扶贫为目的,在具备光伏扶贫实施条件的地区,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全部收益用于扶贫。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
对于这些内容,魏延安表示,此次《办法》强调了光伏扶贫工程只能为扶贫工作所用的核心,另外,也从技术、市场运营等方面做了充分考虑,为之后光伏扶贫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魏延安:光伏扶贫还会继续,而且力度也在加大,所以办法里反复强调有几条核心:第一,光伏扶贫是用国家政策的钱和帮扶单位的钱、社会力量的钱来建的,就是用来扶贫的。第二,光伏扶贫搞起来之后,首先是贫困户要有收益,村集体也要有收益。如果是建在农民家里,那么收益就归村民,如果是利用村集体的地集中建起来,那么村集体要有一部分收入,给贫困户再分一部分收入。很关键的是,这些资产是村集体的,这对做大农村集体经济非常有意义。第三,其它企业不能入股,这是给农村用来扶贫的,不要做商业化打算。可还有一点很重要,虽然说这是用来扶贫的,但是考虑到光伏扶贫在技术上的要求,施工还需要专业施工,运营还要按照市场化形式来运营,这些也都给予明确,免得村里没有运营人才,在技术上解决不了问题,这些后顾之忧也都解决了,有利于今后这项事业健康发展。我觉得未来会有更多农村因为光伏脱贫,因为光伏生活的更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