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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转让是什么意思?和出让有什么区别?

2018年11月02日 16:30来源:互联网点击量:0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那么,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转让是什么意思?和出让有什么区别?

一、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1、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2、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土地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挂牌、协议出让、招标和拍卖四种形式。

以下六类土地必须纳入招标拍卖挂牌范围:供应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依法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以下五类情形可协议出让: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批准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转让是什么意思?和出让有什么区别?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转让是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两者的区别: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将使用权人让与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是土地一级市场的转让行为。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其他的单位或个人,是土地二级市场的转让行为。

3、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而土地使用权转让要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总结: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挂牌、协议出让、招标和拍卖四种形式。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和出让是有明显的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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