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热门标签>国有土地转让

国有土地转让

       国有土地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体单位和个人来使用。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重大意义。在办理转让时,可按照审查、现场勘查、地价评估,并提交报告书、填写转让审批表、审批、缴纳有关税费、登记编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九个流程来办理。另外,在转让过程中出让方和转让方需注意相关事项,满足国有土地转让条件等才能进行。例如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就无法转让等。

发布时间:2016-10-24 14:28:02 文章热度:2710
        土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是我们拥有的巨大财富。土地证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法律证明,所以说土地证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土地证要怎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需要哪些材料?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要哪些资料?一、办理初始或者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1、土地登记申请;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核发或者更换、注销土地证书。二、初始(变更)土地登记的申请人在申请登记的时候,应当提交哪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单位设立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或者是个人身份的证明和户籍的证明;3、出具土地权属来源的相关证明,属于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情况,还须要提交共有人的共同使用该宗土地的约定或者...[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8-10 09:09:01 文章热度:29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7-29 15:27:50 文章热度:597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的区别在哪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处分权进行保护。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和调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区别:(一)主体不同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27 14:52:37 文章热度:193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三县)的城镇国有土地,按照本办法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经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方可依照本规定办理。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第四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共...[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25 16:51:24 文章热度:84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依照本办法实行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农业、林业、水利系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三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外商、外资企业,均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24 15:23:10 文章热度:135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管理。土地所有权及地下自然资源和埋藏物等属于国家,不得转让。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在开发区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在其土地使用权有效期限内可以继承。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23 16:35:52 文章热度:218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加强广州市城市国有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州市市区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有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有限期、有偿地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期间,所有权仍属国家所有。第三条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是指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将市区内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限期、有偿地转移给受让人。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在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将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继承等方式转让给他人。地下埋藏的各类自然资源...[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23 14:09:29 文章热度:138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土地使用制度,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河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适用本细则,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者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四条土地使用者依照本细则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其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23 10:27:21 文章热度:169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国有土地,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事务。房地产二级市场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和三级市场即投入使用后的房地产交易,由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移,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20 16:59:10 文章热度:217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土地依法行使出让权,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价评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提供地籍资料。第五条中华人...[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20 16:31:17 文章热度:273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改革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本省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均可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在河北省境内设区的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期间,其所有权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用地单位或个人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地下的各类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属国家所有,不在土...[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20 16:21:03 文章热度:310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国有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天津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四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20 10:19:12 文章热度:2361
        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租赁,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㈠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土地出让申请申请人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让申请,并准备有关文件(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规范、齐全、真实、有效,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图纸可按原图大小复印,也可缩印,复印文件应清晰,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土地出让申请上必须留有申请单位的联系人、联系电话。)报送市国土房管局。依项目进展情况不同,提交的材料如下:1.1一般项目需提交的材料:⑴土地出让申请(原件);⑵关于地价方面的文件:①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16 10:21:32 文章热度:1800
        (1995年4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5日发布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保税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地下资源、埋藏物、市政公用设施、文物建筑、军事设施以及按照城市规划不能出让、转让的地块等,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范围。第三条国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1 11:41:35 文章热度:4950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14 11:53:56 文章热度:7847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什么?国有土地所有权可以转让吗?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用的原集体所有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我国,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由宪法规定。土地管理法在国家土地所有权...[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24 15:18:34 文章热度:1251
        【2015】海西州乌兰县人民政府关于赵海州等八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批复县国土资源局:报来《关于赵海州等八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请示》(乌国土资[2015]36号)收悉。经县政府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现批复如下:一、位于原县火电厂家属院的,赵海州住宅用地,土地面积134.4平方米,原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现拟转让给河南省嵩县库区乡汪庄村村民顾新利;转让后仍为划拨方式供地。二、位于希里沟镇北庄村原北庄小学院内马木沙住宅用地,土地面积353.8平方米,原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现拟转让给化隆县沙连堡加仓村村民马元吉;转让后仍为划拨方式...[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24 13:35:15 文章热度:1646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科学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结合娄底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娄底市规划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和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各县市规划局负责城市(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16 10:33:29 文章热度:228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明确政策界限,规范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依据《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按房屋设计用途分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类非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其他用途类非住宅房屋。第三条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国有划拨土地...[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1-06 11:22:51 文章热度:2655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有哪些?需符合哪些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应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