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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2)

2016年03月18日 14:48 来源:白银市人民政府

三、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对象和程序。

(一)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二)尊重和保障务工经商和外出打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务工经商或离开土地外出打工的农民造成土地撂荒的,集体经济组织要主动与承包户协商,征得承包户同意后,可将其承包地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农户。

(三)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农业科技推广单位如需建立种苗繁育、示范推广基地,发展设施农业,可与承包地的农户协商租赁其承包地。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由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的“反租倒包”行为,不符合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应予制止。

(五)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承包方将土地交给他人代种不超过一年为代耕代种。承包方可在承包期内的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原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可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受让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六)农户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其承包地。委托要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事项、代理权限、流转费支付方式与流转期限等,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委托后,要认真做好托管工作。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不得在未经农户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代农户签订流转合同。防止侵犯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权。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代耕代种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由转让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不论发包方是否同意,不影响该流转合同的成立。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提出申请登记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变更、解除及合同签证手续,并由当事人持有关土地经营权流转手续到县级人民政府承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要明确流转的形式。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价款及支付方式,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四、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促进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必然趋势,是创新农村经营体制的客观要求,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县(区)政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形成县区有服务中心、乡镇有服务站、村有服务点的三级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为土地流转提供周到服务和规范管理。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形成县区有服务中心、乡镇有服务站、村有服务点的三级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为土地流转提供周到服务和规范管理。各县区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要求,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建设仲裁厅,组建仲裁员队伍。

县级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主要职能是开展跨乡域土地流转信息服务、政策法规咨询、纠纷调解仲裁,指导和管理乡、村两级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乡镇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主要职能是开展土地流转信息搜集发布、价格评估、法律政策咨询、合同签订鉴定、合同登记备案、纠纷调处等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级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点,由村干部兼任土地流转信息联络员。负责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的搜集、上报等服务工作。   

2012年底前,各县区要全面完成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组建任务,各级政府要抓紧做好机构批复和人员编制的核定工作,做到机构、设施、人员到位,并广泛开展土地流转政策宣传、流转信息采集、流转事项咨询、流转价格评估、流转合同签订、利益关系协调、矛盾纠纷仲裁等服务活动。

(二)积极培育农村土地流转主体。推进土地流转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土地流转工作的关键是调动土地流转供需双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注重培育和健全权利平等、共同参与的土地供需市场主体。各县区要结合实际,为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鼓励引导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培育和扩大土地流转需求市场,提高土地流转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三)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要按照“流转形式多样化、运作方式市场化、实施程序合法化、流转合同规范化”的要求 ,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加强管理和服务。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扶持、权益保障等措施,为规模经营主体流转土地提供周到的服务和进行规范化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要规范流转程序。土地流转必须签订合同,实行登记制度。各县(区)要全面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使用省农牧厅统一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文本,指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要及时办理因土地流转引起的合同变更、解除、重订以及合同鉴证。对已经流转而程序、手续不规范的进行全面摸底登记,补办相关手续。二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合同鉴证制度、流转土地登记备案制度,对土地流转的原则、形式、程序、鉴证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做到原则上统一把握,管理上统一要求,程序上统一规范。三要健全流转市场。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建设固定的土地流转交易大厅,为土地流转提供交易场所。2012年底前,每县区要建立1个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大厅,自然条件相对较好的川水区乡镇,要在2至3年时间内普遍建立起交易大厅。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无形市场,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建设农村土地流转网络交易平台,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快速、简便的交易方式。四要强化管理服务。要切实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监管,依法查处和纠正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问题,建立完善土地流转档案,切实做好调解仲裁服务工作,妥善处理土地流转纠纷,促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维护农村土地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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