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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下)(4)

2016年03月23日 11:09 来源:梅州政府网

第十三章 近期规划

一、近期土地利用目标

积极引导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建设用地供需协调增长,保障中心城区、重点城镇等发展重点地区和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用地需求,为不断提高梅州市的城镇化、工业化水平和实现“绿色崛起”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至2010年,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80700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4300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16000公顷以内;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确保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59391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39279公顷;建设占用农用地不超过4117公顷,其中占用耕地不超过1848公顷;补充耕地面积不低于1848公顷。

二、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农用地

至2010年,全市农用地面积为1448258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91.22%。其中耕地面积为165291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11.41%,较2005年减少2975公顷;园地面积为25800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1.78%,较2005年减少1077公顷;林地面积为1224700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84.57%,较2005年增加10719公顷;牧草地为2176公顷,保持不变;其他农用地为30291公顷,占农用地的2.09%,较2005年减少6308公顷。

2、建设用地

至2010年,梅州市建设用地面积为807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08%,城乡建设用地为64300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的79.68%,较2005年增加3369公顷,其中城镇用地面积为9195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为48300公顷,采矿用地面积为1820公顷,其他独立建设用地面积为4985公顷;交通水利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16400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的20.32%,较2005年增加1193公顷。

3、其他土地

至2010年,其他土地面积为5864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70%,其中水域面积为20864公顷,占其他土地的35.57%,保持不变;自然保留地面积37784公顷,占其他土地的64.43%,较2005年减少4921公顷。

三、近期土地利用重点

(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随着广东省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逐步深入以及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广泛开展,梅州市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用地需求也随之增加。规划近期内,梅州市土地利用将坚持“严控总量、盘活存量、理性增长”的原则,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引导城镇用地集中连片发展,合理布局工业企业用地,集约高效利用土地。

(二)保障近期重点项目建设用地

1、交通运输项目

重点建设济南至广州高速公路平远至兴宁段、梅州至大埔高速公路(含东延线)、汕头至湛江高速公路揭西至五华段、梅州西环高速公路、广梅汕铁路龙川至龙湖南电气化工程项目以及梅县机场的扩建等项目。至2010年,交通运输项目用地规模达1585公顷。

2、水利设施项目

重点进行梅州市清凉山水库扩建工程、梅州城区新自来水厂、益塘水库灌区加固改造工程、丰顺韩江东山水利枢纽、葛布水系枢纽、大埔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兴宁市合水水库加固扩容工程等项目的建设。至2010年,水利设施项目用地规模达527公顷。

3、能源设施项目

重点建设五华龙狮殿抽水蓄能电站、500千伏嘉应输变电站工程、梅县荷树园电厂发电机组(三期)、大埔三河火电厂、大埔茶阳水电站、220千伏梅县变电站GIS改造及若干个110千伏、220千伏输变电工程等能源设施建设项目。至2010年,能源设施项目用地规模达600公顷。

4、环保、旅游项目

重点建设梅州市客天下旅游产业园、平远县佛文化旅游产业园、梅县自来水厂、续建梅州城区江南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等项目。至2010年,环保、旅游项目用地规模达231公顷

5、工业项目

重点建设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一期、二期、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等一批工业项目。至2010年,工业项目用地规模达1395公顷。

(三)积极推进土地资源的空间整合、整治利用

重点加强土地开发、园地山坡地改造及建设用地整理力度。

1、土地开发

结合梅州市耕地后备资源及其分布状况,规划至2010年,全市通过土地开发补充耕地1848公顷。

2、园地山坡地改造

结合广东省关于改造坡度25度以下的园地山坡地的安排,并综合考虑梅州市园地山坡地的土壤质量、灌溉种植条件、生态安全等因素及改造难易程度,规划至2010年,全市通过园地山坡地改造补充耕地3540公顷。

3、建设用地整理

规划至2010年,全市建设用地整理面积为3427公顷,建设用地整理区域主要集中在兴宁市、五华县、梅县和丰顺县。建设用地整理后的土地在农业生产存在较多限制因素,主要转化为园地和林地。

第十四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调控

1、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

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明确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体系,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的面积和质量作为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将耕地保护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2、建立协调机制,促进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

按照土地利用总量控制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空间布局遵循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原则,在编制区、县级和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加强与相对应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衔接和协调,特别是加强与新一轮梅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和协调,确保两个规划建设用地空间布局的一致,发挥好城乡规划对城市发展和建设活动的统筹与引导作用。

3、做好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

各部门编制的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必须符合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二、完善规划实施管理

1、强化年度计划控制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断完善土地利用计划的“年初下达,年中调剂,年终考核,全年监管”制度,建立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实时监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2、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强化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的土地规划审查和许可,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相关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审批或核准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具土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审批或核准建设项目。

3、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断完善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审查,必须取得农用地转用许可。

4、编制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三旧”改造、坡度25度以下园地山坡地改造、现代标准农田建设等专项规划,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的细化,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

5、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实行专项检查与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相结合,加大公众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和节约集约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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