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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拟订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市与县区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负责全市财政收支管理工作,承担市级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监督全市彩票发行。
(四)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收付相关制度办法,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五)拟订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制定全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管理有关涉农资金;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全市财政社会保障、城市住房支出和土地出让支出;参与投资、劳动工资、物价、经贸、科教、住房、土地、医疗、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改革;编制市级社会保障资金预决算草案。
(七)负责统一管理政府性债务,执行国家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
(八)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全市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九)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负责国有资本收益的征收和监缴;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监管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和市级国有文化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十)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一)负责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及预算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