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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宁德市物价局

官方网址:http://www.ndswjj.gov.cn/

联系方式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北路39号

电话:0593-2825710/2867005

传真:0593-2865078

邮编:35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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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和监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等价格法律、法规;协助 上级价格主管部做好价格法规、规章的立法工作;制定组织实施全市价格方针、政策和价格改革方案。 


(二)拟定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并负责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和监督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参与粮食等风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使用;参与政府储备商品的价格管理;负责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监测、分析、预警 ;开展工农产品成本调查。 


(三)制定并实施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等重要农产品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在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剧烈 波动时,负责向政府提出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报备制度等干预措 施的建议,并依照政府的授权负责组织实施。 


(四)负责价格指数和其他国民经济综合指标之间的相互衔接,加强全市区域性的宏观经济调控;负责协调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的价格争议和价格衔接;引导和规范经营者的自主定价行为;指导行业组织价格活动,促其加强价格自律。 


(五)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贯彻国家和省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对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六)协助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修订全省定价目录;按照定价权限负责对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并主持价格听证会。 


(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房屋重置价格为主的房地产价格管理制度;核定实行国家定价的普通居民住宅销售价格;管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廉租住房租金管 


理工作。 


(八)协助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开展年度审验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管理工作。 


(九)负责维护全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行为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依法查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价格垄断、欺诈、歧视、牟取暴利 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支持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 


(十)依法受理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举报、投诉和不服价格行政处罚的复议工作;组织开展商品、服务价格和各种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指导群众价格监督组织开展价格和收费的社会监督工作。 


(十一)负责认定涉及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评估的鉴证机构。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领导信息介绍

市发改委党组副书记,物价局局长:刘少辉

主持物价局和局党支部全面工作,主管物价审理科、收费管理科、商品价格管理科、检查分局、价格监测中心。


市发改委(物价局)副调研员:杨与建

协助局长工作,分管成本调查队、价格认证中心、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中心、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协管物价审理科信息综合、机关效能建设和政风行评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受局长委托,负责处理有关工作。

组织结构

(一)物价审理科

负责价格法律法规的宣传、实施,以及价格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起草价格工作综合性文稿;制定全市价格调控目标,提出相应的宏观调控对策建议;组织实施价格调定听证会工作,审查、审理全市价格和收费调定方案;督查系统内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负责协调并做好机关日常事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政务信息、物价宣传、行政事务、机关财务、财产管理,检查、督促各科、所、队、中心岗位责任制及本局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负责往来文电、信件的转发登记、转办、归档保管、督查、保密、保卫、用车等工作。


(二)商品价格管理科

负责管理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农产品、轻工产品、重工产品、水利工程、城市供排水、民用燃料等商品价格;负责管理交通运输、港口、码头、车辆通行、各县(市、区)小水电上网电价等政府管理的产品价格;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商品价格的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以上相关的价格管理工作。


(三)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科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负责管理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时完成上级物价部门下达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审定调整工作; 会同财政局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申报审批工作; 核发收费许可证, 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工作;开展清费治乱减负和涉农、涉企收费公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工作;负责管理医疗卫生、环保、旅游、文化、电视、金融、邮电、公交、自来水等政府管理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和经营性中介服务价格。审查全市涉案物品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以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年审工作。

直属单位

(一)物价检查分局

宣传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执行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作价方法及收费标准情况;受理价格和收费违规违法问题的投诉举报;监督检查违反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组织实施上级价格主管部门部署的各个专项价格监督检查任务;履行行政复议职能,指导业务主管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明码标价工作。


(二)价格成本调查队

负责对列入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服务价格实行定调价成本监审或定期成本监审,为价格决策和调定价提供依据;分析、预测产品成本变化趋势,指导、帮助企业加强成本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负责管理全市食盐、液化气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制定并实施粮食等农产品收购价格和保护价格;参与政府储备商品的价格管理和粮食等风险基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三)价格认证中心

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及经济仲裁机关委托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和仲裁案件中涉及的各类物品、财产和无形资产的标的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对价格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咨询论证。接受价格管理部门的委托,规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认证事务工作。


(四)价格监测中心

建立价格监测网络体系,负责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工作;定期汇总上报价格信息监测数据,并根据数据资料做出分析和预警,报有关部门及上级领导决策参考,承担完成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省价格监测中心部署的各项任务。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中心

对房地产评估机构上报的资产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根据评估成员管理会议意见,上报省房地产评估管理委员会审批;对跨区域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房地产评估分支机构进行业务备案;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进行年度审验;监督执行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政策、法规;协调、处理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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