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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本市价格、收费及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等规范性文件,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提出综合运用价格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以及法律、行政等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全市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建议;分析全市经济形势和价格走势,监测预测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价格总水平变动,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研究提出年度价格水平的调控目标和价格调控与监管的建议。
(三)负责全市价格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价格工作,指导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四)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及省价格主管部门相关作价原则和办法,制定本市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组织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价格听证工作;组织实施中央和省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组织开展全市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价格举报投诉受理机制,综合管理价格举报投诉事项,查处价格欺诈等各种价格违法和乱收费行为。
(六)制定全市价格公共服务工作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商品与服务明码标价及价格公示工作,并指导社会开展市场价格监督工作。
(七)负责组织开展价格成本调查与价格成本监审,承担全市涉案财产的价格鉴证,接受市场主体委托开展价格行为合法性和价格水平合理性认证、价格纠纷调解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