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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药监局、海口汽车南站、第一职中、第一职中、汽车南站、海口电信局、海南省药监局、豪苑路、市中医院、金濂路口、锦绣京江、海南日报社、海口汽车南站(南海大道)、海口汽车南站、坡巷村、金星路。
9路、18路、46路、49路、59路、35路、208路秀英片区补充短线、64路、50路、25路、58路、14路、208路、15路、63路、62路、19路、31路、33路、20路、53路、74路、旅游公交2线、旅游公交3路等。
(一)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政策规划,推动建立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行政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省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三)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注册和监督管理。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监督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审核本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参与遴选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五)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拟定并监督实施本省黎药、中药材和海洋药物地方标准;修订、制定本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和医疗单位制剂规范。
(六)审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广告;依法监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全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抽验计划,发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公告。
(七)监督实施国家化妆品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化妆品地方标准和管理规范,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八)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中药材集贸市场。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九)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十)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十一)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落实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
(十二)指导、监督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稽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三)承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市县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四)负责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的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负责中央补助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负责有关统计信息工作。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