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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监督和相关技术监督。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规范;核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五)负责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跨县市违法案件的查处与组织协调。负责有关广告的监测工作。
(六)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组织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违法行为。
(七)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组织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八)指导各县市和所属单位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指导相关的应急、不良反应监测、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稽查、检验检测和电子监管网络建设工作。
(九)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再评价工作。
(十)协助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工作;协助管理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
(十一)承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