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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转移、注销怎么登记?详细流程来啦!

2022年11月16日 16:45 来源:自然资源部

(三)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土地经营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可申请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

(1)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后,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

(2)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后,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

(3)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继续承包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情形的,可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

(2)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后,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提交经承包方书面同意的材料、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的材料以及流转协议;

(3)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后,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提交相关流转协议;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5)因继承取得的,提交能够证实继承人继续依法承包的材料。

4.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申请转移登记的土地经营权是否已经登记;

(2)申请转移登记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转移的土地经营权与登记原因文件的记载是否一致;

(4)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5)流转的土地经营权期限是否超过原土地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6)设有抵押权的,是否记载存在禁止或者限制抵押不动产转让的约定;

(7)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继续承包的,审查是否在承包期内以及依法取得土地经营权;

(8)《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土地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

(1)土地经营权期限届满的;

(2)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转为建设用地的;

(3)土地灭失的;

(4)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者发包方依法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5)土地经营权人放弃土地经营权的;

(6)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转为建设用地、土地灭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和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

2.申请主体

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土地经营权期限届满、土地灭失的,可由发包方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申请注销。土地被依法征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可依嘱托或由承包方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

(2)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材料;

(3)土地灭失的,提交能够证实灭失的材料;

(4)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者发包方依法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提交能够证实合同依法解除或者依法终止的材料;

(5)土地经营权人放弃土地经营权的,提交土地经营权人放弃土地经营权的书面材料。土地经营权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还需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放弃的书面材料;

(6)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4.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经营权是否已经登记;

(2)申请土地经营权的注销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放弃土地经营权申请注销登记的,该土地是否存在查封或者设有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存在查封或者设有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的,应经查封机关、地役权人、抵押权人同意;

(4)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5)《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以及不动产权属证书收回、作废等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以上就是土流网小编整理的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小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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