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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岛《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2015年10月16日 09:24来源:点击量:0

  企业“拿”了地却迟迟不开发,近年来,这样的囤地行为屡有出现。市政府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开发、已动工但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一并且中止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都可认定为闲置土地。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使用权。

  1年内未动工认定为闲置

  《意见》明确提出,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四分之一,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精准认定闲置土地原因,并分类处置。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方式进行处置。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采取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进行处置。其中,土地闲置费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征缴土地闲置费后仍未动工建设或未按期缴纳土地闲置费达到无偿收回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四分之一,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按照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房地产用地限期竣工

  《意见》还提出,要有效预防土地闲置和加强闲置土地监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把建设用地供应关口,拟供土地须权利清晰、安置补偿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土地条件,防止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从源头上预防闲置土地的产生。

  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确定的开工期限进行开发建设。土地交付日期明确的,应自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土地交付日期不明确的,应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开工日期以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施工批准文件之日为准。

  对新供地建设项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核发划拨决定书时须明确建设用地开发周期。房地产开发用地须自开工建设之日起3年内竣工;其他类建设用地,面积在5公顷以内的自开工建设之日起不超过3年竣工,面积在5至10公顷的不超过4年竣工,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不超过5年竣工。竣工日期以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之日为准。

  施工现场设项目公示牌

  土地使用权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土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开竣工期限等。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应严格执行青岛市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相关规定,在开工、竣工前15日向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申报项目开工、竣工等情况;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内容进行核验,并在用地单位申报的开工、竣工日期派人现场踏勘。对不执行开竣工申报制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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