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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完善过程

2016年05月10日 16:26来源:点击量:0

一、关于变革农村现行土地所有制的争论

我国的“三农”问题影响了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开始受到了人们的重视,并不断探求“三农”问题的解决之路。对于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所有制形式,也出现多种主张改革的讨论:

1.实行单一的土地国有制

这种主张认为:应将目前农村土地的两种所有制形式,变为单一的国家所有制,实行土地国有化。

主要论据:

①由于集体经济在土地使用、收益、处分等方面的权利受到国家的种种限制,因而现阶段我国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名存实亡,实际上已经变成了不完全的国有制。因此,实行土地国有化只不过是“正名”而已。

②由国家直接、统一管理农村土地,有利于克服土地管理的无政府状态,避免土地投机,可以增加农民的信任感与安全感等。

③在实行土地国有化后,通过实行“永佃制”之类的土地使用制度,可减轻农民可能产生的失落感,安定民心,调动其经营好国有土地的积极性。

2.实行土地的国家、集体、个人三元所有制

这种主张认为:就目前我国农村的实际状况来讲,应当实行土地的国家、集体、个人三者所有,即三元所有制。一元为国家所有,即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为国家所有;二元为社区村社集体所有,即原来集体的耕地、林果园地、公用的其他场地等均为本社区村社集体所有,他们有权经营,有权同其他“集体”交换、转让、抵押、买卖,有权在内部实行经营权和利益的分配;三元是私人所有,即原来个人占有的宅基地、长期经营的口粮田和自留地、长期归个人所有的果林占用的土地等等,为私人所有。

3.实行土地私人所有制

这种主张认为:国家和集体统得越死,土地的潜力越小。为适应我国现有生产力的状况,应当进行土地制度的创新,放弃土地集体所有权,把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回归给土地的最终使用者——农户,即把土地按“耕者有其田”的原则划归私人所有。私人获得土地以后,有权转让、买卖、租赁和抵押。耕者按其实际面积,向国家缴纳一定量的土地税。但私人对土地的自由是有限的,不经许可,不能改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用途。

4.实行土地双轨所有制

持这种意见的人主张既承认土地国有,又承认土地私人占有。在法律上规定土地最终为国有,在经营形式上允许私人占有和继承;宏观上受法律的硬性约束,微观上按商品经济规律自由组合。这样做的好处是:既有利于土地的统一规划和统筹使用,又能使经营(占有)土地的商品生产者自由地进行土地规模调整。这种主张的一种典型称呼是,“土地国有基础上的个人占有制”。

5.强化现行集体土地所有制

这种主张认为,无论是从生产发展的角度或是从现有生产力水平来看,惟一的选择是必须强化土地集体所有制,建立健全农村土地财产的代理组织,进一步明确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通过这类组织的作用,间接地管理与控制农业用地

二、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

30年改革的实践也证明了现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对农村和农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政府的支农惠农政策使农民经营现代农业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因此实行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是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这既是我国政府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原因,也是广大农民的心愿。

 

相关阅读:

农村土地使用制的演变过程 

六种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创新模式

《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三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四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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