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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农民宅基地权益如何保障?

2017年07月05日 09:35来源:互联网整合点击量:0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那么什么是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呢?农民宅基地权益如何保障呢?具体详情如下:

一,首先要搞清什么是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例;土地承包权;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所有,属于不动产,承包人对其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并不得他人侵害的排他性的权利);

2,它的特征,(1)只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没有处份权利;(2)具排他性的权利,表现在,他人不可侵害,同时,变更时(动迁,征用等)享受补偿权利。

二,宅基地用益物权;

1,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宅基地买卖关系,应得到集体组织的批准;

3,宅基地属于典型“用益物权“

引用法律规定;

1,《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

专家解读“这项涉及数亿农民切身利益的规定要求,是对正在实施的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衔接与明确。”刘俊海等专家说,过去,农民对农房宅基地只拥有使用权,造成抵押贷款受阻,农民进城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不畅,带来一系列问题导致农民财产权利难以实现。

记者采访了解到,去年2月,全国人大授权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据悉,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推进改革试点,是在坚持“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原则下,坚守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其中15个试点县市承担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任务。试点主要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

“过去,宅基地制度注重保障农民住有所居的社会保障权利。而在当前城镇化背景下,大量农民进城,不少地区宅基地社会保障权利弱化,财产权利性质日益突出。”孙宪忠说,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在发挥宅基地的社会保障作用的基础上,有序赋予宅基地的财产性权利。

据了解,经过一年多的试点,不少宅基地试点县市已取得实质性进展。湖北省宜城市对当地宅基地完成测量确权后,首批5户已获得共46万元的农房抵押贷款,8个试点村共有112户村民选择有偿退出宅基地。

刘俊海、常鹏翱等专家认为,意见回应了农村“三块地”的改革,提出落实宅基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能够使宅基地等原来的“死资产”在一定范围内流动,最后变成“活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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