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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关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解读

2017年09月25日 10:51来源:锦州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锦州市在土地有偿使用初期,部分出让土地使用权没有按有关规定的最高年限出让,尤其是工业用地出让年限有的十几年,有的二十年。目前,该部分用地出让年期已届满,如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手续成为难题。

虽然国家对土地出让年期届满的续期有相关规定,但未出台具体操作办法,特别是对短期出让如何核定补缴价款没有具体规定。如短期出让与满年限出让续期同样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土地市场价格补缴价款,则显失公平,企业也难以接受(因出让时影响出让年限的只是政府纯收益)。目前,以辽宁华润锦州电厂为代表的一批工业项目用地使用年限均已到期,由于没有相关规定市国土局无法具体操作,导致到期的土地使用权处于既不能续期,企业又继续无偿使用的尴尬状态。由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土地使用证也同时失去了法定效力,使相关企业不能进行抵押融资、重组及资本运作等,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因此,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市(县)人民政府有必要出台具体操作办法加以规范。

据了解,辽阳市于2013年出台了这方面的规范文件,沈阳、大连市也正准备出台相关政策。此次起草的《意见》参考借鉴了辽阳、大连的做法。2012年,市国土局针对这类问题曾向市政府提出了与此次起草《意见》一致的操作办法,时任主管副市长、市长分别作出批示,同意市国土局意见,市国土局据此已部分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的延期手续。为了进一步系统、全面依法依规规范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市国土局特意起草了此《意见》。

《锦州市关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实施意见》核心是区分满年限出让和短期出让两种情况不同补缴价款计算办法,即:续期宗地首次出让或累计出让年期达到批准用途最高出让年限的(即满年限出让),地价款按拟出让时土地市场价格确定;续期宗地首次或累计出让未达到批准用途最高出让年限的(即短期出让),且在取得使用权之前已享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或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可将宗地使用年期延续至批准用途最高出让年限,地价款按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确定(即按政府纯收益缴纳)。

针对土地使用权现已届满尚未办理续期手续的情况,《意见》中也明确了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1年内可申请办理续期,也就是说给1年的补办期,其目的是为了妥善处理这类历史遗留问题,确保政策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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