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城管局、区统筹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54.加强对城镇生活污水污泥转移处置的监管。
牵头单位:区城管局
参与单位:区环保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十九)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55.依据国家出台的有关责任追究办法,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治理与修复责任主体,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区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统筹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二十)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56.于2020年底前完成区域土壤治理与修复规划,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统筹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二十一)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57.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
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规划分局、区建交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58.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有序开展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
牵头单位:区统筹局
参与单位:区国土分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59.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农用地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需要实施修复的污染地块,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论,结合土壤利用规划和相关部门要求,编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并报区环保局备案。
责任单位应按照修复技术方案中确定可行的修复技术路线施工,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应依法进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责任单位应按照规范对污染土壤进行挖掘、转运和堆存,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境监理制度,重要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的环境监理实行双监理制度,区环保局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国土分局、区建交局、区统筹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二十二)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60.区环保局要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国土分局、区统筹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二十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61.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人群健康影响风险分析有关的研究工作,配合上级部门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人群健康防护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牵头单位:区科经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统筹局、区国土分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区城管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二十四)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62.配合上级部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成环保科技产业基地等成果转化平台。
牵头单位:区科经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统筹局、区投促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二十五)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63.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
牵头单位:区科经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统筹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64.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配合上级部门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并建立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
牵头单位:区科经局、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65.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配合上级部门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参与单位:区科经局、区商务局、区环保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二十六)强化政府主导。
66.落实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部门联合监管与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定期研究解决重大土壤问题,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区环保局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管理,落实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制度;区统筹局要加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区国土分局、区统筹局在建设用地土地流转、划拨供地,农用地经营权改变时,区规划分局在编制土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要积极配合区环保局加强监管,土地利用方式要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区建交局要监督管理修复工程施工和监理工作;区城管局要监督管理修复场地污染土壤密闭运输。区环保局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定期上报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科经局、区建交局、区城管局、区统筹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67.加大财政投入。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经费的支持力度,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确保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的资金需求。区财政局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涉农资金应优先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土壤污染防治,重点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各项土壤环境保护资金的支持。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国土分局、区科经局、区环保局、区城管局、区统筹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68.配合上级部门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土壤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支持重点行业企业生产工艺升级改造、土壤环境保护等领域发展。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配合上级部门定期将环境违法等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引导金融机构积极使用,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统筹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金融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69.完善激励政策。依法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国土分局、区科经局、区财政局、区统筹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二十七)发挥市场作用。
70.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财政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71.配合上级部门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科经局、区财政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二十八)加强社会监督。
72.推进信息公开。配合上级部门定期公布辖区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法依规公开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相关信息。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国土分局、区城管局、区统筹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73.引导公众参与。积极引导公众、新闻媒体、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公众通过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新闻媒体曝光污染土壤环境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土壤污染事件调查。鼓励多种方式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教育机构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的科普力度。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国土分局、区建交局、区城管局、区统筹局、区教育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74.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
牵头单位:区检察院、区法院
参与单位:区级相关部门,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二十九)开展宣传教育。
75.积极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和土壤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电视、广播、微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数字平台、报纸杂志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低碳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国土分局、区建交局、区城管局、区统筹局、区文体旅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三十)明确治理主体。
76.区政府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主体,于2017年7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并报市政府备案。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自觉担负起本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党政主要领导抓重点,分管领导抓落实,统筹协调各部门的任务分工,明确各部门责任,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
参与单位:区级相关部门,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三十一)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77.建立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考核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区环保局要统筹协调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督促检查,按要求报工作进展情况。加快建立健全区土壤污染防治的机构。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级相关部门,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三十二)落实企业责任。
78.重点行业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损害赔偿等方面所需资金,污染企业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配合上级部门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配合上级部门构建从业单位信用体系,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名单通过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
牵头单位:区科经局
参与单位:区国土分局、区城管局、区环保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79.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国土分局、区科经局、区城管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三十三)严格评估考核。
80.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组织领导,抓好目标和任务落实,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牵头单位:区目督办
参与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环保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81.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部门、街道,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辖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部门、街道主要领导。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辖区,要约谈相关街道及部门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追究;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区监察局
参与单位:区检察院、区委组织部、区目督办、区审计局、区环保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