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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明光市下汪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明国土资房〔2018〕34号

2018年03月30日 09:31来源:明光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近日,明光市人民政府印发《下汪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房屋-自制

下汪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明光市总体规划要求,经明光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明东街道办事处大纪村下汪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为使此项征收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根据《明光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明政办〔2013〕38号,以下称《暂行办法》)文件及相关规定,制定以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下汪自然村庄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涉及明东街道办事处大纪村下汪村民组,涉及住户50户,人口220人,建筑面积约0.57万平方米(详见规划征收界线图)。

二、征收人及征收期限

征收人:明光市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部门:明光市明东街道办事处

征收期限: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4月29日(3月21日至4月9日为宣传动员、入户丈量、审核认证阶段;4月10日至4月29日为协议签订、房屋腾空、拆除阶段)。

三、审核认证

被征收房屋的结构、用途及面积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依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国土房产、规划、城管执法、监察等有关部门认证为准。

四、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安置方式和安置地点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按照被征收人合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或经批准的宅基地审批表、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所载明的面积予以合理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结合我市2013年航拍图等相关证据,采取货币补偿和按认证的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面积安置两种方式补偿安置。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应当与征收人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应载明被征收人放弃产权调换安置的事项,并按应安置面积给予货币奖励。奖励标准为安置房综合建设成本价(标准为1600元/㎡)。

(二)被征收人享受安置或符合购买的,安置到紫阳小区安置点。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1.被征收人住宅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的,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0㎡的标准给予其安置;超出应享安置面积的房屋,2013年航拍图载有的,可按被征收房屋200元/㎡给予助拆费,2013年航拍图载无的,一律无偿拆除。

2.被征收人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40㎡以下的,可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0㎡标准补足其安置面积;补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购买(标准为多层900元/㎡,高层1200元/㎡)。

3.被征收人放弃应享受安置面积的,征收人给予货币奖励。对放弃应享受安置面积部分的(小于40㎡/人),给予一定的货币奖励,奖励标准为安置房综合建设成本价。协议安置面积大于40㎡/人,且在超过应安置面积11㎡以内(含)的,放弃面积部分给予一定的货币奖励,奖励标准为400元/㎡。

4.被征收住房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籍仍在本村民组的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被征收人住房应安置人口中已有在其他地块征收时享受过安置政策的,不再安置。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计入安置人口:

(1)原为当地户籍和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及尚未就业)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等(以上人员只限于本人安置,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一方为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异地的(异地有宅基地或享受政府福利房政策的除外);必须在本村民组长期居住,且满足安置人口的其他条件,原则上对娶进来的媳妇因各种原因户口没能迁进来给予安置(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如嫁出去的女儿户口在本地,且在本地长期居住的予以安置,配偶在本村长期居住,并已在本村单立门户(仅限男方为入赘),在原户籍地无宅基地无住宅的且被征迁房屋是本户唯一住宅的,配偶可以计入安置人口(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

(3)户籍在本村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双女户”(指该双女户本人的户籍在本村且均未满18周岁、2016年元月1日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或双女户不享受此优惠政策)和未婚子女年满十八周岁的家庭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相关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4)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因结婚等原因符合分户条件的,予以分户;

(5)原为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招工等原因转变户口性质,仍在原籍居住且为唯一住宅的;

(6)离异未再婚且户籍在本村的农业人口按人均40㎡标准安置;离异双方在同一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范围的,可以给予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最多不超过3人的安置面积,另一方给予不超过50㎡安置面积。

(7)被征收人的父母不属于本村民组成员但其为父母唯一赡养人,其父母与被征收人共同生活、且无住房或宅基地,经核实可以计入该户安置人口。

5.被征收人为农村低保家庭,选择产权调换住房面积达不到50㎡的,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并优先配置公租房

6.丧偶老人独居户和孤儿、未婚(不包括离异)单人户,可以给予50㎡的安置面积,如因经济困难无法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可以比照农村低保户给予补偿安置。

7.除上述情况以外,本村民组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口,一律不予安置。有有效建房证件的房屋,属于实际居住至今并且是唯一住房的,经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民组证明,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拆除,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大于80㎡的,每户可在安置小区购买不超过100㎡住房。被征收房屋小于80㎡的,每户可在安置小区购买不超过80㎡住房。购买面积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购买,购买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标准为3600元/㎡)购买。

2013年航拍图载有的房屋,属于实际居住至今并且是唯一住房的,经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民组证明,并经公示无异议的,若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拆除,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大于80㎡的,每户可在安置小区购买不超过100㎡住房。被征收房屋小于80㎡的,每户可在安置小区购买不超过80㎡住房。购买价格为安置房市场评估价。

2013年航拍图载有的房屋,不是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不予补偿安置,但在规定时间内交付拆除的,可按被征收房屋200元/㎡给予助拆费。

2013年航拍图未载有的房屋,一律无偿拆除。

8.被征收人安置时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必须依房确定被征收户,除能提供合法产权证明外,一栋自建楼房只能认定一个被征收户。没有相关资料证明,以村民组、村(社区)、乡镇(办事处)三级确认的户数为准。

(四)沿路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可按正在经营的一层一进范围内给予一次性补助。沿村庄主要道路,且有有效建房证件的房屋给予1000元/㎡补助,无有效建房证件且2013年航拍图载有的房屋给予500元/㎡补助。

(五)拆除农用公共设施时,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由涉农部门参与磋商,进行货币补偿或修复。

(六)拆除出租(出借)的住宅,对使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房屋所有人自行处理好租赁关系。

(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地及村庄道路占地、间隙地及农户住房占地等其它建设用地均按明光市规划区范围内现行征地标准进行补偿到村组,由村组根据实际面积进行分配。

(八)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附属设施、室内外装潢、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的补偿标准按市政府滁政办〔2015〕37号文件标准执行;享受安置的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过渡,征收人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和两次搬迁补助费。过渡时间按实际期限为准。

(九)实际安置房面积与协议安置面积有误差的,误差部分按双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计算标准结算。

(十)无有效建房证件的房屋,如不积极配合征收,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组织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偿。

五、奖惩办法及其他

(一)为鼓励被征收人早迁、快迁,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提前签约奖励。在征收通知规定的奖励时间段内(签订协议阶段前10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对被征收的房屋,按100元/平方给予奖励,此后,每推迟一天,减少10%,超过期限不予奖励;在规定日期前腾空交付的,对被征收的房屋按50元/平方给予奖励,超过期限不予奖励。

(二)对享受安置人口的被征收人,按抽签顺序号先后的原则抽签选择安置房号。

(三)本方案户型、楼层选择、楼层差价、房屋征收丈量计算办法及附属物补偿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收补偿协议书在该地块所有被征收户全部协议签订完毕后生效。

六、此方案仅限于本次征收,未尽事宜,按有关政策研究决定。

七、本方案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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