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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食品(含酒类)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立完善全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和国产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负责化妆品的监管和全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管理。
(五)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六)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七)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八)负责建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公布重大安全信息。
(九)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十)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二)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三)承办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