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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办法【2014】

2016年03月09日 10:32来源: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点击量:0

为确保湘西自治州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的变化情况,结合具体实际,拟定了《湘西自治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拟订《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4〕11号)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因此,全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有必要做出统一规范。二是我州目前农村村民违规建房违法占地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全州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工作亟需完善。三是作为一个全州总体性的规范性文件,有利于各县市制定完善具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二、拟订《办法》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7、《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

8、《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2号);

9、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4〕11号);

10、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拟订《办法》的原则

1、保护耕地原则;

2、一户一宅原则;

3、符合规划原则;

4、节约用地原则;

5、相对集中原则。

四、拟订《办法》的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

第一条至第二条,主要内容是该规范性文件制订的依据、适用范围。

第三条至第六条,主要内容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概念界定、管理工作的原则、申请条件。

第七条至第十四条,主要内容是对农村村民建房的占地选址、规划布局、审批流程等具体工作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主要内容是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主要内容是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范围和本办法自何时施行及效力。

五、拟定《办法》的过程

本《办法》由湘西州国土资源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借鉴了邵阳、娄底、永州三市的农村宅基地管理经验,征求了州直11个部门和8个县市国土资源局对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并对永顺县芙蓉镇孔坪村和吉首市峒河办事处小溪村进行实地调研,最后结合我州实际起草。为完善《办法》,现特委托湘西州人民政府举行《办法》的听证会。

六、《办法》的特别说明

1、关于权限与指标。为切实简政放权,简化宅基地审批模式,《办法》规定,宅基地审批管理交由县级人民政府全权负责,州级负责指导监管,并且明确要求农村村民建房必须遵循一户一宅、符合“两规”、相对集中、节约用地的原则。对通过多渠道周转出的指标,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可在全县范围内统筹用于农民建房,且不再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对涉及相关部门的,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明确衔接方式,确保高效便民。

2、关于占补平衡。《办法》明确,农民建房的耕地占补平衡问题由县人民政府采取多种途径统筹解决。通过旧宅基地复垦、空心村整治、未利用地开发等方式获得的分散、零星的新增耕地,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并变更地类后,亦可专项用于农民建房的占补平衡。

3、关于收费与处罚。对乱收费、乱罚款的问题,《办法》明确指出,禁止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收取权证工本费以外的任何行政性、服务性收费。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4、关于严格管理。针对群众反映的农民建房选址布局乱、占用耕地多、面积超标、城镇居民在农村购地建房等问题,《办法》重申了“一户一基”政策和宅基地申请条件,并从发挥乡规民约作用、严格规划控制、鼓励利用存量、引导集中建房、推进旧宅复垦、加强执法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对具有特色旅游资源的区域建房还做了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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