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条件建设区
是指规划中确定的,原则上不允许作为建设用地利用,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开展城乡建设的空间区域。规划期间,有条件建设区规模为4733.2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23%。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挂钩规模提前完成,经评估确认拆旧建设用地复垦到位,存量建设用地达到集约用地要求的,区内土地可安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3)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3、限制建设区
是指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以外的土地。规划期间,限制建设区规模为180248.1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4.81%。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2)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第七章 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第一节 基础生态用地规模与布局
加强奎濉河两岸各2.5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等主要流域进行水源涵养林建设,建设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按要求进行环境工程的建设,不得破坏周边环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保护林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规划期间重点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城镇垃圾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期间安排环保用地20.00公顷。
第二节 生态屏障建设安排
第五十条 集镇村绿化工程
规划期间,对部分低产村片林进行改造,以建成优质高效的经果林基地和杨树速生丰产林基地。集镇绿化覆盖率达到20%以上,公共绿地人均面积达到3平方米,街道两旁按有关规定合理绿化;农村居民点周围宜林空地都栽上树木或种上花草,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
第五十一条 农田林网建设工程
规划期间,全县建设杨树疏透型农田防护林体系,网络最大不超过20.00公顷。在建设高标准带、网、片有机结合的农田防护林体系的同时,增加全县林木资源和森林覆盖率。
第五十二条 绿色长廊工程
以铁路、公路和大中型河渠为重点,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地建成与公路、河渠等级相匹配,绿化布局与城乡人文环境相协调,集景观效应、生态效应和社会效应于一体的绿色长廊。
第五十三条 荒山荒坡绿化工程
全县共有大小山头144座,面积约7467.00公顷,现有6-25°坡耕地面积8330.00公顷。规划期间,计划完成荒山荒坡改造3333.30公顷,荒山绿化1733.00公顷。
第三节 保护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的措施
第五十四条 技术保障措施
生态环境建设必须把科技进步放在突出位置。农业、林业、水土保持等科技研究和开发机构,要围绕生态环境建设的突出问题,开展科技攻关,争取在一些关键技术上有所突破,并且要巩固和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科技推广、信息服务体系,为全县生态环境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1、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
坚持按客观规律办事,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如新汴河的治理工程中应采取生物措施、工程措施与农艺措施结合,各种治理措施科学配置,相互协调,发挥了综合治理效益;另外把生态环境建设与国土整治、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处理好长远与当前、全局与局部的关系。
2、突出重点,统筹治理
紧紧围绕灵璧县生态环境所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如水资源治理等,以重点地区综合治理为突破口,坚持连片集中治理,发挥规模效益,努力做到建设一片,成功一片,保护一片、受益一片。坚持把生态环境建设与产业开发、农民脱贫致富、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各类治理措施要有利于提高资源的利用价值、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改善长期的生存和发展环境。
3、坚持依靠科技进步
大力采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努力提高生态环境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益;加强环境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技进步保护环境;围绕全县突出的环境问题和治理难点,组织开展科技攻关,研制开发适用技术,加快科研成果的推广与转化;重视和支持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将环境科研开发和科技攻关纳入地方科技发展规划,提高全县环保科研水平。
第五十五条 行政管理措施
1、加强领导,强化环境保护政府负责制
根据《环境保护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和党中央关于环境保护“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实行环境保护行政领导目标责任制,把县域环境质量的改善情况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实行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环境年度审议和离任审议制度。
2、建立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制度
灵璧县以及所辖各乡镇政府每年都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政府专门报告环境保护的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和审议。各级政府应根据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协调生态建设与其他建设工程,加大环境保护投入,重视抓好生态县和生态示范区建设。
3、完善环保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部门合作与协调
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系统工程,为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灵璧县环保部门与县人民政府在对生态建设过程中应与建委、灵璧县国土局、灵璧县水利局等各部门协调开展。
4、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建立和完善工程立项、审批、实施、质量监督与工程验收等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建设项目要实行招投标制,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体系,严格按照国家、省颁布的标准组织设计和施工,逐步引入工程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加强已建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完善管理责任制,使之发挥长期效益。
5、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深入开展有重点和多层次的环境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企业法人的环境意识,增强他们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观念。组织开展环保活动,全民动援给监利的环保工程创造一个良好的群众基础。
第五十六条 依法管理措施
1、坚持依法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
认真贯彻《森林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把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纳入法制轨道。不断提高全民法制观念,在经济开发和项目建设时,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
2、加快地方立法
结合灵璧县的区域特征,重点研究制定有利于重大决策和依法行政的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及相配套的政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围绕环保工作重点,组织开展行之有效的环保执法检查活动;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环境信访和复议工作,提高执法效果。严格控制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开垦土地,严禁毁坏林地、侵占湿地、污染水资源、浪费土地,违法者必须追究责任。
4、稳定和完善有关政策
认真搞好“四荒”承包工作,各乡镇要推进“四荒”承包改革,加快开发和治理,切实保障开发者的合法利益,允许不同经济成份主体购买“四荒”使用权;允许购买使用权的经济主体按照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经营“四荒”土地;允许“四荒”使用权一定50年或更长时间不变。治理开发成果允许继承转让,国家征用时,要对治理成果予以补偿。
5、广泛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
深入开展环保宣传,弘扬环境文化,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在全社会形成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和坚决与污染及破坏环境行为作斗争的社会氛围。开展环境警示教育,增强决策层和社会各界保护环境的危机感和责任感。
第八章 土地用途分区管制
为强化土地利用管理,将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划分为不同的土地用途区,并制定各土地用途区的管制规则,以实行对土地利用的控制和引导。按照土地利用方向、主导用途及管制规则相对一致性的原则,根据灵璧县不同区域土地资源条件、社会经济发展空间格局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将全县土地划分为六个土地用途区。分别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用地区。
第五十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
指为主要对耕地及其他优质农用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该区土地总面积122972.51公顷,占全县土地面积的57.87%,全县各乡镇均有分布,其中娄庄镇、杨疃镇和韦集镇相对较多。该土地利用区管制规则为:
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参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五十八条 一般农地区
指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该区土地总面积22000.00公顷,占全县土地面积的10.40%,主要分布在灵城镇、渔沟镇、各集镇和中心村周边,以及省道和县道两侧。该土地利用区管制规则为:
1、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2、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第五十九条 林业用地区
指为林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该区土地总面积4284.08公顷,占全县土地面积的2.02%,各个乡镇均有分布。该土地利用区管制规则为: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2、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
4、未经批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第六十条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指为城镇(城市和建制镇,含各类开发区和园区)和农村居民点(村庄和集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该区土地总面积26848.91公顷,占全县土地面积的12.63%,主要分布在灵城镇和各个乡镇集镇所在地。该土地利用区管制规则为: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农村居民点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建制镇、村庄和集镇规划。
2、区内城镇村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3、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第六十一条 独立工矿区
指为独立于城镇村之外的采矿地以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该区土地总面积682.92公顷,占全县土地面积的0.32%,主要分布在灵城镇、渔沟镇、韦集镇、黄湾镇、尤集镇。该土地利用区管制规则为: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安排的工业用地。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
3、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
4、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5、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第六十二条 风景旅游用地区
指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风景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该区土地总面积7190.00公顷,占全县土地面积的3.38%,主要分布在韦集镇、娄庄镇、灵城镇、朝阳镇、尹集镇和虞姬乡。该土地利用区管制规则为: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
2、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风景旅游区规划。
3、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区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
5、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九章 土地整治安排
第一节 土地整治规划目标
第六十三条 规划期内,全县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不低于923.74公顷。整理农用地7000.00公顷,补充耕地210.00公顷;整理农村居民点用地38.93公顷,补充耕地25.30公顷;复垦土地156.64公顷,补充耕地97.00公顷;开发土地844.91公顷,补充耕地591.44公顷。
第二节 土地整治重点项目
第六十四条 规划期间重点项目有:韦集镇基本农田整理项目,投资规模3200万元,新增耕地135.63公顷,建设年限2015—2016年;杨疃镇基本农田整理项目,投资规模3200万元,新增耕地151.66公顷,建设年限2016—2018年;向阳乡基本农田整理项目,投资规模3000万元,新增耕地79.62公顷,建设年限2012—2014年;浍沟镇基本农田整理项目,投资规模3000.00万元,新增耕地77.66公顷,建设年限2009—2011年;禅堂乡基本农田整理项目,投资规模2700万元,新增耕地64.20公顷,建设年限2019—2020年;大路乡基本农田整理项目,投资规模2600万元,新增耕地54.39公顷,建设年限2007—2009年。
第三节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第六十五条 拆旧区
主要分布在韦集镇、黄湾镇、娄庄镇、浍沟镇、尤集镇、高楼镇、向阳乡、朱集乡、大路乡、大庙乡,规模1140.00公顷。
第六十六条 安置区
主要分布在韦集镇、黄湾镇、娄庄镇、浍沟镇、尤集镇、高楼镇、向阳乡、朱集乡、大路乡、大庙乡,规模544.64公顷。
第六十七条 建新区
主要布局在灵城镇、渔沟镇、下楼镇、杨疃镇、尹集镇、朝阳镇、冯庙镇、虞姬乡,规模595.36公顷。
第四节 土地整治实施保障
第六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资金来源
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融资机制。提高政府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收益、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耕地占用税等新增收入用于耕地开垦的比例,并适度争取上级投资向基本农田整理、荒山荒坡改造区域倾斜。同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土地开发整理。
第六十九条 土地整治实施的管理措施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确保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有效实施。
2、目标管理,监督考核,认真实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3、广泛宣传,公众参与,加大规划实施透明度,提高工程质量。
4、加强土地权属管理加强权属管理,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5、制定优惠政策,合理引入社会资金。坚持“谁开发整理,谁受益”的原则,新增耕地可归谁使用,并允许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有偿流转。
6、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灵璧县土地开发整理开展的实际情况,学习先进经验,制定并完善全县土地开发整理有关政策,做到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开展有章可循。
7、加强全县土地开展整理规划的法律监督力度,做到有法必依。
8、加强法律措施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实施中的作用,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向法律化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