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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是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所作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我国《城市规划法》第三条指出: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划定城市规划区的主要目的,在于从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出发,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以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逐步实现。

发布时间:2017-08-16 09:40:00 文章热度:2666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就《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联系人及电子邮箱:宋勇军1125408360@qq.com2、传真:31896803、地址:安康市汉滨区黄沟路3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10日。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建设中心城市,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形成新的“城中村”,造成二次拆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中心城市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心城...[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6-21 09:37:37 文章热度:329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川府发〔2001〕23号)的有关规定和市城区地价动态监测结果、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遂宁市政府决定对市城市规划区内基准地价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基准地价含义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至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基准地价更新是在土地定级或划分均质地域的基础上,利用土地收益、市场交易的样...[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6-19 09:57:53 文章热度:7399
        旌阳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经营和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资产和资源,发挥土地价格的重要调控作用,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定》、《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对德阳市城市规划区的土地进行了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经市政府六届七十二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公布实施。一、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范围本次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范围为德阳市城市规划区,总面积为152.39平方公里。范围包括旌阳区的“五办”(旌阳、城南、城北、旌东、工农)、“一乡”(东湖乡的部分区域)、“三镇”(八角...[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6-14 10:02:18 文章热度:4326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怀化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告【2015】根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有关规定和全省的统一部署,怀化市已完成怀化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并通过省级验收。现将怀化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公布如下:表5怀化城市规划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内涵 ...[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3-06 11:31:01 文章热度:3231
        太原市宅基地政策是怎么样的?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并政发〔2016〕75号),2007年发布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仍然继续有效。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宅基地建房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意见。一、建立市、区、街办(乡、镇)、村委会(居委会)四级联动,职责明确的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管理机制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村民建房有关政策的制定、成片建设规划编...[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2-24 14:18:09 文章热度:8076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0日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实现城市有序建设,提升城市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利用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村民,是指依法登记户籍地址为...[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2-15 17:32:44 文章热度:3867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农村宅基地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的经济发展。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节约和保护耕地,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04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严格实施规划和用地计划,从严控制村民建房用地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区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集镇村庄规划是建房、用地的依据。各...[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2-04 09:53:13 文章热度:4818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求《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草案)》意见的公告为提高房屋征收制度建设质量,公平公正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现将《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2月15日前向我办提出或反馈。电话:0745-5829136邮箱:myfzb2008@126.com传真:0745-5826568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7年2月3日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草案)第一条(制定目的...[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11-21 09:26:59 文章热度:7465
        《法库县城市规划区域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规定》业经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补助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2014〕第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域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法库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本县城市规划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10-12 12:02:49 文章热度:1938
        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征收程序、统一征收补偿标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监督考核。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7-26 10:12:57 文章热度:6521
        近日,经新余市八届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江西省新余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作了调整。通知全文如下: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6〕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新余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7日 新余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调整方案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06 15:40:04 文章热度:1524
        怀政办发〔2014〕4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5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7日怀化市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怀化市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怀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的区域。怀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03 14:26:23 文章热度:230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征收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本办法执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02 11:42:23 文章热度:499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不含西咸新区各新城规划区,以下统称“市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区集体土地...[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27 16:49:22 文章热度:438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县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认真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报批,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乡(镇)村土地监管责任,实现县、乡(镇)、村三级联动,依法从严监管,做到疏堵结合,杜绝擅自批准占用土地、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根据土地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汀政综[2008]240号)要求,现就规范我县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审批程序,做好用地报批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建房用地报批工作,既要认真把关,又要服务于民,提高办事效率,切实组...[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21 10:17:42 文章热度:1919
        【2013】广东省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城市规划区是指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所划定的规划区范围。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因城市建设征收土地及房屋需要进行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遵循决策民主、实体和程序合法、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征收土...[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17 14:29:41 文章热度:629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和城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补助)、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房屋征收管理日常工作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市住建、规划、公安...[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14 13:39:43 文章热度:3478
        【2015】江西省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农民公寓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妥善解决农民住房问题,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符合“一户一宅”条件需要解决住房问题的农民,不再...[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10 13:17:11 文章热度:1941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市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眉府发〔2014〕40号)精神,切实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结合眉山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净地出让标准 眉山城市规划区各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必须达到“净地”出让的四个“百分之百”标准,不符合此净地出让标准的土地一律不得出让。 (一)征地拆迁补偿必须“百分之百”完成,做到地面建筑物、附着物和地下管网设施全部拆除。 (二)周边基础设施必须“百分之百”到位,具备开工条件。 (三)土地权属关系必须“百分之百”清晰,做...[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09 10:07:42 文章热度:2878
        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划地安置遗留问题处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5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划地安置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划地安置村民安置区建设与管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节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划地安置是指根据《怀化市征地补偿安置规定》(怀政办发〔2003〕6号)及政府有关规定,以被征收人房屋主房占地面积为依据,按“5+1”模式、层高0.8倍间距标准配置安置...[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