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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土地增值税的开征,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调控;有利于国家抑制炒买炒卖土地获取暴利的行为;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经济建设积累资金。

发布时间:2016-06-14 11:26:46 文章热度:1536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土地增值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二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第三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08 15:56:59 文章热度:6715
        问:非房地产企业整体购买了房地产企业的烂尾楼,继续完成建造、装修后用于出租。4年后,企业打算出售。该种情况下土地增值税成本该如何扣除:1、是否必须按评估值扣除?如果按评估值扣除,评估价是否包含装修费用?成新度如何确定?评估是否取得时重置成本价还是处置成本?2、如果不能提供评估结果,按购房发票及每年加计5%,继续建造及装修费用是否可以扣除?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08 15:54:33 文章热度:4054
        不少房地产企业遇到这样的问题,开发项目清算后剩余的房产再转让是单独计算土地增值税,还是与以前清算的收入合并重新计算。例如,原清算项目增值率20%,未全部出售,2010年出售剩余两套住房,收入200万元,对应成本50万元,企业是仅计算这两套住宅的增值率(约300%),还是并入原清算数据进行二次清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并非项目销售完毕才开始清算。符合下列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08 15:44:52 文章热度:1355
        问:改造期间转让自有房地产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006号)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对此作出详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07 16:26:25 文章热度:5771
        土地增值税始终是房地产企业的热门话题,近日,接到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人员的咨询,小产权房清算土地增值税吗?并且手里还拿着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我是惊呆了。基本案例为:大王村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决定由耀华房地产公司投资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开发一批新式住宅楼,立项手续已经办妥。双方协议如下:大王村享有开发完成的住宅楼40%,余下60%出售收入全部归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为此投资5000万元,房地产公司住宅楼销售收款80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已经缴纳,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房地产企业清算该项目土地增值税。小产权房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07 16:24:34 文章热度:3587
        问:我公司是位于某县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招拍挂取得国有土地成本太高,2010年,公司领导与县城郊区的村委会签订协议,用一块集体土地合作开发建设商品房,当地称"小产权房".现在,小区开发已近完成,开始出售房产,由于价格便宜,销售情况很好。县城地方税务局对我公司出售小产权房要求缴纳土地增值税。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小产权房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07 16:21:17 文章热度:2804
        问:我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底下车位使用权以收取使用费的方式,出租给部分业主,并签订合同约定使用年限为15年,使用费分次按年收取。这笔收入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款。出售或转让应当以办理相应产权转移为标志,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地下车位的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不得扣除。部分省市规定签订合同并约定使用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的视同销售征收土地增值税。...[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07 16:18:42 文章热度:1145
        问:房地产企业有关收入的表现形态多种多样,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范围与税法规定的收入范围有何区别?回复:房地产企业收入会计核算的内容,主要包括商品房销售收入、土地转让收入、配套设施转让收入、代建工程收入、各种开发产品出租租金收入和售后服务及其他服务收入。具体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收入主要包括:商品房销售收入,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代建工程和劳务收入,商品房及周转房租赁收入,以及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收收入。税法对收入范围的界定往往比会计准则要广,一切能够提高企业纳税能力的收入,即使会计不作为收入核算,税收上也应当计入收入总额。税法对收入范围的界定往往比会计准则要广,一切能够提高...[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07 15:18:52 文章热度:1500
        问:我公司专门从事普通住宅商品房开发。2013年9月2日,我公司出售普通住宅一幢,总面积91000平方米。该房屋支付土地出让金7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2050万元,管理费用500万元,销售费用600万元,利息支出为l000万元(符合税法规定),其中40万元为银行罚息(不能按收入项目准确分摊)。城建税税率为7%,印花税税率为0.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我省人民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l0%.我公司营销部在制定售房方案时,拟定了两个方案。方案一:销售价格为平均售价3500元/平方米;方案二:销售价格为平均售价3488元/平方米。请问,哪个方案对我公司更为有利?...[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07 13:55:53 文章热度:1458
        问:夫妻之间赠与房产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答: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房产所有人、...[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07 12:08:15 文章热度:3576
        问:目前,据一些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反映,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相当麻烦,一般企业都难以计算准确。请问,应当如何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答:的确,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比较麻烦,但笔者认为,如果在计算过程中严格按照收入、扣除额和应纳税额的确认、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其结果也就能够得到准确无误。现将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方法介绍如下,供参考:一、收入的确认。房地产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其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如果取得的是实物收入,应按收入时的市场价格折算成货币收入;如果取得的是无形资产收入,应由专门评估机构确认成货币收入;如果取得的是外国货币,应按照取得收入的当天...[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07 11:38:11 文章热度:3094
        咨询:个人在南京和上海分别有商铺,今需要把两处商铺都转让给他人,在哪缴纳土地增值税?答:分别在南京和上海缴纳土地增值税。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根据上述规定,个人需要分别向南京和上海地税局申报土地增值税。...[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07 11:35:45 文章热度:32785
        案例非房地产企业A将一块取得时价款为5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协议作价800万元投资到另一家非房地产企业B,一年后,由于各种原因,B企业又将该地块协议作价为1200万元投资到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C用于商住综合楼开发。B企业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时,确认收入为12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800万元(为了方便计算,未考虑其他税费),增值额为400万元,增值率为50%,税率为3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12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在对B企业的纳税申报事项审核时,税企双方对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产生了分歧,税务机关要求B企业应按500万元作为本转让环节的扣除项目金额,计算申报土地增值税。审核确定增值额为700万元,增值率为...[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06 17:47:54 文章热度:9033
        土地转让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如何计算?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其计税依据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增值额。税率为: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06 16:24:04 文章热度:11951
        工业用地转让需要缴纳的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那么,工业用地转让增值土地增值税怎么计算呢?一、计算增值额: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包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25 09:58:27 文章热度: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条 ...[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23 15:29:25 文章热度:1362
        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含50%)的部分,税率为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含100%)的部分,税率为40%;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含200%)的部分,税率为5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以上的部分,税率为60%。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应纳税额=土地增...[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23 14:45:47 文章热度:1267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主要包括5类。1.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它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费用。它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18 10:34:47 文章热度:5979
        问:土地闲置费、土价评估费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03 16:20:35 文章热度:584
        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件》)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精神,下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对土地增值税征管过程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规范。其中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征免税问题给予了明确。一、关于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标准给予了准确的规定。新的文件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