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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土地

       陕西是中国经纬度基准点大地原点和北京时间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所在地。全省土地总面积20.58万平方公里,地势的总特点是南北高,中部低。同时,地势由西向东倾斜的特点也很明显。北山和秦岭把陕西分为三大自然区域:北部是陕北高原,中部是关中平原,南部是秦巴山区。陕西省海拔段主要分布在500米到2000米之间,面积约占全省的90%。陕西省平均海拔1127米;各地市平均海拔最高的是宝鸡市,为1351米,平均海拔最低的是渭南市,为675米。按照地貌类型划分指标,将陕西省划分为风沙过渡区、黄土高原区、关中平原区、秦岭山地区、汉江盆地区和大巴山地区六个地貌类型区域。那么陕西土地怎样使用规划呢?陕西土地承包期什么时候到期呢?针对这些问题,土流网将进行详细解答。

发布时间:2016-08-17 09:50:26 文章热度:2747
        据陕西省农业厅提供的数据,截至“十二五”末,陕西省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到888万亩,较“十一五”末增加488.53万亩,同比增长122%。陕西省农村土地流转率达到18.1%。经营50亩以上耕地农户6.45万户,同比增长24%。以下是陕西省农村土地流转发展态势及有关政策:一、陕西省农村土地流转发展态势据陕西省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十三五”期间,陕西省将坚持“三权分置”,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民以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托管等方式,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到2020年,将全面建立县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更加有效的...[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8-02 10:39:05 文章热度:1123
        陕西省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入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详情如下:一、试点范围: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全国232个试点县(市、区)和59个试点县(市、区)分别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贷款抵押试点为依据,陕西此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为:杨陵区、平利县、高陵区、富平县、千阳县、南郑县、宜川县、耀州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为:平利县、高陵区。二、明确任务(一)加快推进确权登记颁证进度。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27 09:15:23 文章热度:967
        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陕农业计财〔2016〕56号各设区市农业局(委)、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农业局、财政局,韩城市农业局、财政局,有关财政直管县农业局、财政局:现将2016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计划下达你们(详见附件,资金由省财政厅另文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下达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以2013年“国土二调”耕地面积为准,每亩按3.5元标准补助。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查田勘界、人员培训、表册印制等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的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增加工作人员...[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23 17:02:15 文章热度:2825
        6月20日,陕西省农业厅召开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视频会议。省农业厅厅长白宜勤对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下一阶段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提出了具体要求,省农业厅总农艺师宁殿林主持视频会。白宜勤指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开展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阶段性较好的成绩,但仍存在重视不够、推进不力和执行偏差等问题,导致我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整体进度仍不理想、关键环节仍不到位、全面完成的压力后移。白宜勤要求各地要树立攻坚拔寨的决心,按照省上时间节点的总体安排,结合当地进展情况统筹规划,倒排工期,按照“先易后难、分门别类、区别对待”的原则,统筹处理...[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14 17:00:53 文章热度:2266
        延安市将深化农村改革,增强农村发展内生动力。其中2016年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以下是延安市农村土地确权最新消息及政策: 一、延安市延安市农村土地确权最新消息:2015年延安等4市全市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2015年,陕西省政府关于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任务、步骤进行了详解。这一工作主要包括核实农户承包土地信息,确定地界坐标和位置,建立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加强土地承包档案资料管理五大任务。方案还明确指出,在试点基础上,对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用耕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其中,今年,西安、延安、铜川、杨凌整市(区)推进,宝鸡、咸阳、渭南、汉中、安康、商...[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14 09:37:46 文章热度:1196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2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精神,顺利推进我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13 10:09:37 文章热度:893
        陕西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昨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政府主要领导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资金落实负总责,新征土地必须做到先保后征。陕西省2011年就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目前已有80万人。此次下发《通知》明确,各级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资金落实负总责,新征土地必须做到先保后征。《通知》提出,各地制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要明确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渠道,合理确定社会保障费缴纳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按照陕人社发[2011]14...[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12 09:13:46 文章热度:909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精神,顺利推进该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入推进该省“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激活农业要素活力,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为稳步推进...[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08 09:45:03 文章热度:976
        各设区市农业局(委)、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农业局、财政局,韩城市农业局、财政局,有关财政直管县农业局、财政局:现将2016年陕西省预算安排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计划下达你们(详见附件,资金由省财政厅另文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下达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以2013年“国土二调”耕地面积为准,每亩按3.5元标准补助。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查田勘界、人员培训、表册印制等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的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增加工作人员和机构运转等与确权登记颁证无关的费用支出。三、各地农业、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监督和管理,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25 16:51:24 文章热度:84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依照本办法实行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农业、林业、水利系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三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外商、外资企业,均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09 10:01:57 文章热度:6393
        陕西省最新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及政策解读:根据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修正案》进行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一切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国家建设所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农村居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条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要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切...[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6 16:24:58 文章热度:1636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籍发〔2006〕01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了加强土地产权管理,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通知》精神,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确保土地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规范土地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土地登记的主体(一)依照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土地登记的主体是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只有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土地登记发证的权力。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特别是各类开发区不具有土地登记资格,不得颁发土地证书。已经以开发区名义登记发证的,必须予以纠正。土地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05 11:14:37 文章热度:6233
        (1999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根据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21 13:22:32 文章热度:2367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为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陕南移民搬迁的有关政策,促进移民搬迁工作,保障城乡发展用地,按照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南移民搬迁土地综合利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及《移民搬迁土地增值收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移民搬迁土地增值收益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准确把握移民搬迁土地利用政策,高度重视土地增值收益收缴管理工作自2011年实施移民搬迁以来,我市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不仅满足了搬迁户的基本生活需求,改善了搬迁户的生活条件,而且有力促进了新型城镇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搬迁过程中存在的旧宅基退出复垦难...[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21 11:21:23 文章热度:1762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生态扶贫避灾移民搬迁(以下简称“移民搬迁”)土地增值收益使用管理,保障我市移民搬迁顺利实施,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陕西省陕南地区生态扶贫避灾移民搬迁有关政策措施的函》(国土资函〔2013〕837号)和《陕南移民搬迁土地增值收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国土资发〔2014〕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移民搬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照《陕南移民搬迁土地增值收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陕南移民搬迁土地综合利用土地增值收益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为陕南地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康市移民搬迁土地综合利用土地增值收益使用管理责任主体为安康市人民政府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级国土、财...[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21 10:46:05 文章热度:570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需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为本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咸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管理工作。   ...[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21 10:15:41 文章热度:1039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市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土地利用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7年以来,凡有下列行为的,均属于清理整顿范围。    1、未经批准擅自在国有或集体土地上新建、改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或个人。    2、已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办理了供地通知、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土地审批手续后,已满两年未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浪费的。    3、未经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未办理土地使用权...[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15 16:14:25 文章热度:1607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控,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有效推进集约节约用地,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控的重要意义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载体,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是统筹协调各行业用地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土...[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15 15:44:25 文章热度:2479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繁荣程度和市政建设状况,经研究,现就调整后的咸阳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区域等级范围予以公布。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区域等级范围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一等地渭河与秦皇路交界沿秦皇路向北至陇海铁路与秦皇路交界处,由陇海铁路与秦皇路交界沿陇海铁路向东至陇海铁路与新兴路交界处,由陇海铁路与新兴路交界沿新兴路向南至新兴路与人民路、北平街交界处,由北平街、新兴路与人民路交界向南沿北平街至北平...[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15 15:34:28 文章热度:1993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和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首要抓手,是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支撑。现就加快我市农村土地流转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作出如下决定。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按照统筹城乡发展、促进规模经营、加快农业转型、带动农民增收的要求,用现代工业、金融、流通、生态理念,集约土地、资金、人才等资源,率先推进建设一批规划布局科学、生产要素积聚、经营方式先进、基础设施配套、带动就业创业、综合效益显著的现代农业园区,引领现代农业发展,增进三次...[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