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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付出一定投资(土地开发建设费用),通过工程手段,为各项建设提供的土地。是利用土地的承载能力或建筑空间,不以取得生物产品为主要目的的用地。建设用地一般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按其使用土地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农业建设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取得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想了解更多关于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入市相关知识请关注土流网。

发布时间:2020-06-29 10:00:57 文章热度:1351
        2020年6月18日,湖北省政府发布了《大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该如何解读呢?一、制定背景存量建设用地具有成本低、使用快、配套好的优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明确提出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相关要求。国家实行“要素跟着项目走”用地管理后,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以当年处置存量土地规模作为核定计划指标的依据,加大存量盘活的任务要求越来越高,存量建设用地在非重点项目、招商引资项目落地中的要素保障作用越来越大。为保障复工复产、招商引资用地,加快推动我省经济复元重振,我们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20-06-23 15:52:16 文章热度:1211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2018年10月16日,原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11号)。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对原有调剂规则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允许山海协作结对的衢州市与杭州市、绍兴市之间(含所辖县〔市、区〕、四大新区、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等,下同),丽水市与宁波市、湖州市、嘉兴市之间,以及淳安县等26县(市、区)与结对经济强县(市、区)之间协商调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二、允许村级集体经济“飞地”抱团发展项目双方协商调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三、允许淳安县等26县(市、区)和金华市婺城区、...[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20-06-11 10:40:05 文章热度:702
        6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41号)(以下简称《意见》),将进一步推动我省土地二级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提高存量建设用地资源配置效率,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用地保障。《意见》从完善交易规则、健全服务监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3个方面提出了12条具体措施。《意见》提出,完善市场交易规则。一是明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明晰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必要条件,完善土地转让政策。鼓励各地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20-06-09 15:26:51 文章热度:85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6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进一步完善我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以下统称土地二级市场),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20-06-05 11:13:17 文章热度:1008
        2020年5月1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应该如何解读呢?全文是何内容?一、《实施意见》在什么样的背景下起草印发土地市场是我国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源要素市场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大力推行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基本形成了以政府供应为主的土地一级市场和以市场主体之间转让、出租、抵押为主的土地二级市场,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起到了重要作用。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政府供应为主的土地一级市场取得长足发展,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而以市场主体之间转让...[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20-06-03 11:15:19 文章热度:3420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龙江森工集团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精神,按照ㄍ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部署,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认识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新形势下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部署,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保护农...[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20-05-22 15:00:39 文章热度:464
        为完善甘肃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甘肃于2020年5月4日发布《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0〕4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应如何解读呢?一、甘肃发布《实施意见》的背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原国土资源部于2016年-2018年在全国34个试点地区开展了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工作,甘肃省天水市、陇西县作为试点地区,开展了相关工作,并完成试点任务。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建...[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20-05-22 14:43:33 文章热度:1007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完善我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进一步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机制(一)明晰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需转让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提出...[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20-05-19 09:10:43 文章热度:5285
        为确保2020年底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5月1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2020年底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部署,稳步推进,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全国宅基地数量大、情况复杂,一些地方还存在农村地籍调查基础薄弱、登记资料管理不规范和信息化程度低等问题。尤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地方推进工作受阻,增加了按时完成任务的难度。为确保今年底完成党中央部署的这...[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20-05-14 17:49:44 文章热度:288
        张家口桥西区2亩城镇建设用地转让,有意者请点击地块详情链接:张家口桥西区2亩商业及住宅-城镇住宅转让[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20-05-14 15:34:36 文章热度:1376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土地管理法》),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用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以下简称《决定》)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在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32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按照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建设用地审批权限2019年12月31日前,省政府已受理的建设项目用地,按原《土地管理法》审查并完成审批。2020年1月1日后省政府受理的建设项目用地,一律...[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20-05-11 08:59:57 文章热度:1543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土地管理法》),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用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以下简称《决定》)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在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32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按照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建设用地审批权限2019年12月31日前,省政府已受理的建设项目用地,按原《土地管理法》审查并完成审批。2020年1月1日后省政府受理的建设项目用地,一律...[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20-04-21 10:18:21 文章热度:1350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精神,推进存量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重点,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20-04-03 17:04:54 文章热度:718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健全完善全区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存量土地配置效率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机制(一)明晰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必要条件。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依法批准后,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维持原划拨用地方式,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受让人申请变更为有偿使用...[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20-04-01 09:40:27 文章热度:119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土地二级市场,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把握正确方向、规范市场运行、维护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效能”的基本原则,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着力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江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到2020年底,初步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到2022年底,建成市场规则健全完善,服务和监管落实到位,交易平台全面形成,市场秩序更加规...[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20-03-13 09:43:39 文章热度:7768
        3月12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要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决定》明确,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20-03-13 09:31:18 文章热度:1102
        3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下称《决定》),明确了省级政府更大的用地自主权。《决定》称,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下为《决定》全文!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现决定如下:一、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20-01-21 10:18:54 文章热度:1559
        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区政府决定征收(收回)位于325国道北侧24.7036公顷土地,作为赤坎区都市工业园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拟征收(收回)土地范围东至遂溪县南新村委会;南至325国道;西至湛江市赤坎区新坡村民委员会桥仔村民小组;北至遂溪县南新村委会。拟征收湛江市赤坎区北桥街道新坡中村经济合作社、湛江市赤坎区新坡村民委员会桥仔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共24.7036公顷(具体位置及范围详见示意图)。二、拟征收(收回)土地面积项目总面积24.7036公顷,其中农用地20...[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9-10-12 08:56:08 文章热度:389
        2019年10月10日,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了《雄安商务服务中心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公告显示,将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容东片区XARD-0001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位于容东片区西南部,总面积217344.72㎡约合326亩,容积率2.7,出让年限含商业40年、文化设施50年和城镇住宅70年,将用于商业、文化设施、城镇住宅建设。据悉,该宗地块为雄安新区公开挂牌第一宗地,竞买保证金15亿元。公告显示,该宗地块不接受联合竞买,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独立申请。申请人可于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1月8日(工作日8时30分至12时、13时30分至17...[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9-09-10 09:26:02 文章热度:3019
        2019年9月4日,国务院再次部署稳定生猪供应。不过与上次会议相比,此次国常会的政策部署更为细致,会议明确,地方要立即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生猪禁养、限养规定,取消生猪养殖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规定等。此外,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也发出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也明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可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另外在通知中还明确,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