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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

       地役权的主要内容指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具体权利如下: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通俗的解释如下:你在海边有一块平地,旁边有一高楼,楼的主人给你一定的金钱,让你在你的土地上三十年之内不得建房,以满足他观海的需要,你同意并签约。楼的主人对你的土地的权利就是地役权。高楼所在的土地为需役地,你的土地为供役地。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否则,若因此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6-04-20 13:48:49 文章热度:1249
        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登记细则》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18号2014年7月1日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市、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现将《河北省土地登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土地登记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土地登记办法》、《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和《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土地登记类型包括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和预查封登记、补(换)证登记等。登...[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0 13:36:05 文章热度:1045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1号省长胡春华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登记,应当遵守本办法。林地、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分别依照森林、草原、渔业和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15 17:14:17 文章热度:679
        国土部《土地登记办法》于200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物权法》实施之后的一部有关不动产登记的部门规章,该《办法》的出台,广受社会瞩目。《土地登记办法》是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的。《土地登记办法》共十章78条,主要对土地登记的概念、原则、效力、类型、内容、程序以及土地登记各项基本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部长徐绍史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土地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13 13:06:07 文章热度:9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部长徐绍史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土地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18 10:46:57 文章热度:132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登记。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包括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和其他登记。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抵押权、房屋地役权等房屋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能够提交证据证...[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17 10:20:59 文章热度:175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土地房屋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地役权、土地房屋抵押权等依法可以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利或者事项在土地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前款所称土地使用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表、地上及地下)、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11 11:55:55 文章热度:954
        【2011】汕头市土地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的土地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10 09:29:33 文章热度:15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符合我市农村改革要求的现代农村房屋产权交易制度,提高农村房屋产权交易的市场化程度,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行为,维护农村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濮阳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登记工作,农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新型农村社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乡(镇)办企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土地上依法建设的房屋登记工作,适用本办法。 以各种形式在集体土地上违法违...[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1-22 10:02:11 文章热度:6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姜大明2016年1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五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第六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七节海域使用权登记第八节地役权登记第九节抵押权登记第五章其他登记第一节更正登记第二节异议登...[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1-21 11:32:29 文章热度:29186
        《物权法》与土地征收、征用纠纷有关的规定共有9个条文,其中有两个条文分别规定的是物权变动规则和担保物权代位规则,因将在本系列的其他推文中阐述,故本文不予涉及。一、关于征收:《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5-08-05 15:19:33 文章热度:11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部长徐绍史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土地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