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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

       地役权的主要内容指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具体权利如下: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通俗的解释如下:你在海边有一块平地,旁边有一高楼,楼的主人给你一定的金钱,让你在你的土地上三十年之内不得建房,以满足他观海的需要,你同意并签约。楼的主人对你的土地的权利就是地役权。高楼所在的土地为需役地,你的土地为供役地。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否则,若因此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7-04-28 09:34:09 文章热度:1123
        日前,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力争2017年年底前,所有市县全部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四统一”。有的说,不动产登记全国联网,谁是贪官污吏,谁在大规模炒房,将一目了然、一清二楚。也有的说,不动产登记全国联网,意在“关门打狗”降房价,炒房者这回跑不了了!1、什么是“不动产”?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2、什么是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分散在国土、房管、农业、林业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到一个部门,承担不动产统一...[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4-13 09:20:05 文章热度:2367
        日前,辽宁省政府公布《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办法》将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2-09 09:30:30 文章热度:10428
        上接:土地、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详解(上)十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赠与)个人1、提交资料及要求(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婚姻证明包含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书。(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4)赠与和接受赠与公证书(依据司公通字[1991]117号)。(原件)(5)原土地使用权类型属划拨的,需提供土地出让相关资料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原件)(6)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减、免税凭证等。(原件)(7)属...[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2-09 09:10:49 文章热度:11514
        2017年1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对登记范围、登记权利类型、机构及职责分工、资料移交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办法》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查询的情形和查询时限,不动产登记资料利用准则与管理保护,办理、注销其他登记所需材料及相关问题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7〕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1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12-13 11:36:20 文章热度:88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已于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二月十五日房屋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12-12 10:43:23 文章热度:8772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明确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及收费优惠减免政策,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通知明确,实行“房地一体”登记,即将现行房屋及其建设用地分别登记、两次收取登记费,统一整合为一次登记、只收取一次登记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实行零费率。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按规定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通知规定,对16种不动产登记实行收费...[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12-09 09:37:17 文章热度:5356
        上接文章:2017年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全文上2017年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全文中11.本规范第4章及第9.3节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10.4注销登记10.4.1适用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1.不动产灭失的;2.权利人放弃权利的;3.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0.4.2申请主...[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12-09 09:31:10 文章热度:9005
        上接文章:2017年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全文上下接文章:2017年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全文下签名确认,并应注明领证日期。登记部门应当核对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收回受理凭证,身份证明原则上应与登记申请材料一致。不动产登记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无法提供受理凭证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6.1.7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后,登记部门应将登记资料归档。登记部门按规定作出的受理凭证、通知书及告知书等文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经当事人签收后留存归档。7不动产登记时限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地役权登记、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以及换...[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12-09 09:23:55 文章热度:17912
        下接文章:2017年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全文中2017年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全文下为规范本市不动产登记行为,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总则1一般规定1.1依据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及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11-17 17:21:23 文章热度:1388
        不动产登记的一般效力包括:物权公示效力、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权力正确性推定效力、善意保护效力、警示效力。那么,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一)不动产登记的一般效力1、物权公示效力2、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3、权力正确性推定效力4、善意保护效力5、警示效力(二)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登记的具体效力1、物权变动登记的一般规则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的是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作为生效要件的物权登记(1)所有权部分。这一部分的特别规定有两个:第一,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11-16 09:11:12 文章热度:631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京市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9-02 10:46:53 文章热度:1973
        全国首部不动产登记地方性法规《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80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等配套文件同步实施。《条例》施行后,2005年5月25日通过的《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同时废止。《条例》施行前天津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条例》执行。2016年7月29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成为全国首部有关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实施后,将如何推进天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对普通百姓而言,会带来哪些生活上的变化?【立法背景】全国...[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8-31 15:32:52 文章热度:1971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供役地人的权利和义务是怎么样的?1.供役地人的权利。第一,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供役地人可以行使其对供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第二,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供役地人有权使用地役权人设于其土地上的工作物。第三,地役权设定时有场所的,供役地人基于自己正当利益的需要,有权要求变更。第四,地役权如果是有偿设定,供役地人享有对价请求权。2.供役地人的义务。第一,供役地人对于地役权目的的范围内,负有容忍地役权人的行为或自身为一定的利用行为的义务。具体而言,在积极地役权,供役地人负有容忍地役权人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在消极...[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16 11:29:23 文章热度:9557
        土地产权,只指存在于土地之中的排他性完全权利,是有关土地财产的一切权利的总和。各个国家的土地产权体系一般包括以下6项基本权能。1、土地所有权马克思认为,土地所有权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法律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把土地当作自己的财产,土地所有者对土地实行垄断,这种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二,经济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者凭借他对土地的垄断从而获得的相应的地租,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这两者不可或缺,任何一方面丧失,都会使土地所有权不完整。因此,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9 17:04:12 文章热度:847
        《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6月29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7月1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权利登记,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7 15:21:21 文章热度:822
        《长春市土地登记办法》业经2011年8月30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登记管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登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包括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其他登记。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6 11:52:41 文章热度:809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土地登记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0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株洲市土地登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元月二十三日株洲市土地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6 11:00:53 文章热度:815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65号 《杭州市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邵占维 二○一一年一月十六日 杭州市土地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包括土地...[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5 17:16:37 文章热度:869
        汕头市人民政府第121号《汕头市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七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蔡宗泽二○一一年一月十日汕头市土地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的土地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1 15:08:01 文章热度:1659
        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43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地籍管理处。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交易安全,保护土地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土地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土地登记类型包...[ 查看全文 ]